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户。经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单人保。经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具有特殊情形(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的个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二)保障标准
从2023年7月1日起,我县城乡低保标准为75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还按规定享有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救助等专项救助待遇,以及享受水、电、有线电视等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申请办理程序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二)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三)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镇(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保障对象
经户籍地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二)保障及服务标准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2023年7月1日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00元每人每月、城市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为1600元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档确定(半护理200每人每月,全护理300每人每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
2、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村居干部或党员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
(三)申请办理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书面声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政策
(一)保障对象
1、低保边缘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条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现行低保标准为750元每人每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盐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252元),在扣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和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年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二)保障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必要的救助措施。
(三)申请办理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镇(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年度定期复核,每年复核一次,确认继续保留或中止取消。
四、临时救助政策
(一)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家庭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的大重病患者可以转介申请相应的医疗救助、支出型困难保险赔付和托底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经济状况包括收入和财产,收入主要衡量家庭实际收入与支出的差额是否低于低保标准,财产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相关规定。
(二)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家庭困难程度和影响基本生活的时间长度,可给予1-6个月低保标准临时救助,根据受助家庭的困难情形,可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特殊困难对象可提高救助标准,争取一事一议会办解决。
(三)申请办理
1、急难型临时救助
急难型临时救助以及不需要转介其他政策性救助的对象,简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无需进行家计调查和民主评议,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予以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调查和核对,重点核实其家庭重大支出情况。
五、“急难对象”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未取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困境儿童等类别贫困对象身份,全年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跨年度费用累计至次年出院之日)经现有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其自负的医疗费用额度较大,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二)救助标准
急难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现有医疗保障政策补偿后,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托底救助,政策范围外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35%给予托底救助。
(三)申请办理
当事人或所委托的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所在村(居)帮助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书面说明家庭收入状况、患病及医药费用情况,提供以下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医疗机构诊疗相关证明材料、“二类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凭证、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凭证、银行卡号、村(居)或相关单位出具的困难情况证明、家庭重大支出凭证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医疗托底救助申请表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附:县级、各镇区、农盐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及工作时间。
地区 | 救助热线 | 工作时间 |
县本级 | 0515-82356677 | 8:30-11:30,14:30-18:00 |
临海镇 | 0515-82506444 | 8:30-12:00,14:30-18:00 |
千秋镇 | 0515-82572919 | 8:30-11:30,14:30-18:00 |
四明镇 | 0515-82562007 | 8:30-11:30,14:30-18:00 |
海河镇 | 0515-82844717 | 8:30-11:30,14:30-18:00 |
海通镇 | 0515-87752316 | 8:30-11:30,14:30-18:00 |
兴桥镇 | 0515-87755015 | 8:30-11:30,14:30-18:00 |
新坍镇 | 0515-69055200/68016957 | 8:30-11:30,14:30-18:00 |
长荡镇 | 0515-87751839 | 8:30-11:30,14:30-18:00 |
盘湾镇 | 0515-82732643 | 8:30-11:45,14:30-18:00 |
特庸镇 | 0515-82782016 | 8:30-11:30,14:30-18:00 |
洋马镇 | 0515-82632850 | 8:30-11:30,14:30-18:00 |
黄沙港镇 | 0515-82262936 | 8:30-11:30,14:30-18:00 |
合德镇 | 0515-82322087 | 8:30-11:30,14:30-18:00 |
开发区 | 0515-82316081 | 8:30-11:30,14:30-18:00 |
射阳港 | 0515-87756580 | 8:30-12:00,14:30-18:00 |
淮海农场 | 0515-82544822 | 8:30-11:30,14:00-17:30 |
临海农场 | 0515-82577636 | 8:00-11:00,14:00-17:30 |
新洋农场 | 0515-82722161 | 8:00-11:30,14:00-17:30 |
盐场 | 0515-82260558 | 8:00-11:30,14:3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