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24-0045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2-26
文号 射行复〔2021〕第58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1〕第58

 

申请人朱某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朱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行为违法202111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予以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200612月份在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93月始个人缴纳。201765申请人带身份证和社保缴费册等全部资料,来到社保服务大厅询问按五十岁退休是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可以补交至五十岁退休,且经过工作人员计算并让申请人缴纳了34836元,要求申请人202012月到社保大厅办理退休手续,202012申请人如约来到社保大厅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人员又说上次工作人员弄错了,没有向前补交而是重复缴费了18个月,所以要再继续缴费至202111月再去办理退休手续,到时候再将申请人18个月重复的缴费部分再退给申请人申请人被迫又继续缴费202111,申请人又来到社保大厅办理退休,工作人员又说申请人没有在企业在岗办理退休办不了。

申请人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是因社保大厅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社保部门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以人为本,真心实意地为民办实事,实事求事地纠正错误,不应横挑眉目坚挑刺,况且造成这种不利后果的根源是在办理补缴过程中社保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不应将这种不利后果推到老百姓身上。工作人员最初说的和做的不一致,后来说法又与前头说法又不一致,申请人觉得社保工作人员在挖坑坑申请人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复议请求,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4授权委托书;5、其他材料一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规定,被申请人拒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合法。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18条第1款,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12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202111月,申请人来办理退休手续,从申请人提交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来看,申请人200612月至20092月在射阳县某化纤有限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3月起以自由职业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至202111月,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要年满55周岁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出生于1971111日,至202111月尚不满55周岁,故不能办理退休手续。202111月,被申请人拒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符合规定,同时申请人主张补发20211月起的退休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要求退回多交社保费的主体错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申请人要求退回多交的社保费的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向被申请人主张退回多交的社保费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3、其他材料一张

审理查明:200612月至20092,射阳县某化纤有限公司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93月至202110申请人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2111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退休条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射阳县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因此,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6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6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本案中申请人的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而申请人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及事实,未给申请人办理退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20218月,由于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上线,《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政策已停止执行,因此本案的申请人无法享受该文件的相关政策,但被申请人在省市政策的衔接过程中未进行公示公告,造成申请人误解,显属不当;并且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退休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的行政行为仅是口头告知,并未作出相关的书面决定,缺乏行政行为应有的形式要件,本机关一并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朱某某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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