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我县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不含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设施)。其中,无建筑区划红线的,以燃气调压设备进气口为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户外的,安装费包含表后到居民家庭户内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家庭户内的,安装费包含燃气计量表出口的首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二、明确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一)城镇居民住宅(不含别墅、自建房等低层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统一为2200元/户,有专门政策规定的按有关要求执行。对新建商品居民住宅该费用统一纳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单独收取。新建商品居民住宅统一安装燃气采暖设施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城镇“特困户”、“低保户”和“五保户”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为1100元/户。(凭相关证明直接到有关燃气公司营业厅申请办理)。
(三) 城镇别墅、自建房等低层住宅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房屋建设单位或用户协商确定。工程安装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一)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或变换名目另行收取。
(二)移改燃气表及表前户内管道迁移、拆装、扩容和改造等,每户按50元收取燃气设施移改费,有关材料费按实计收。
(三)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做好价格公示,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0日起执行。原有关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