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处置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案件受理登记表
2、立案审批表
3、调查(询问)笔录
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5、案件会办记录
6、案件处理审批表
7、送达回证
8、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9、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17日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案件处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处行政处罚案件的职责和流程,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处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及相关职责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应由县住建局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局行业监管部门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保障中心)之间的协助和处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它部门移交等渠道,发现有涉嫌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应由县住建局进一步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业监管部门,是指按照职责规定及监管责任清单,对行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室、下属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办案机构,是指按职责规定负责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科室、下属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案件协助处置,是指首先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以及其它部门移交等渠道中,发现有涉嫌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办理,监管保障中心全程指导、协助、参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双方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履职活动。
第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处置中应做到交接留痕、全程记录、一案一档、动态管理、集中统计。
第七条 依据相关职责规定,局各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在行政处罚案件处置中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将涉及行政处罚的信访投诉件、信访举报件信息签转给办案机构和行业监管部门;
(二)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将日常监管、执法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交等渠道,发现有涉嫌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对违规主体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管保障中心负责牵头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体执法工作,并指导、参与、协助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监督违法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义务;
(四)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由行业监管部门和监管保障中心联合负责,其他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按照有关职责分工执行。
(五)案件受理由执法承办部门决定;立案需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监管保障中心负责人、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签字;除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办法中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需法制审核和集体会审外,其他的行政执法决定都需由执法承办部门条线牵头,监管保障中心、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法律顾问组成相应规模的会办讨论,所有的行政执法决定都需要做案件会办记录;案件处理审批需要经执法承办部门、监管保障中心、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签字;行政处罚决定需执法承办部门、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监管保障中心、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结案后,请执法承办部门将所有处罚相关材料形成卷宗移交监管保障中心,由监管保障中心对卷宗进行审查补缺留存管理,便于后期阅卷查看。
(六)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都需要法律顾问进行前期把关审核并提供书面指导意见。
第八条 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有明确的涉嫌违规的主体,或虽不清楚涉嫌违规的主体,但有线索可供进一步调查;
(二)案件有涉嫌违规的具体说明、描述或者行为;
(三)涉嫌违规行为如果调查属实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四)案件属于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管辖范围。
依法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完善已责令限期整改和当事人逾期未整改的证据资料。
第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审查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论证、提请作出执法决定、监督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案件结案时违法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行业监管部门应做好后续跟踪监督。
第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执法监督,按要求做好书面记录、表格统计工作,将制定的处罚卷宗装订成册交与监管保障中心做好卷宗归档等工作备查。
第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按要求及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对科室、单位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应当处罚案件,故意不立案或拖延立案的;
(二)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强行立案,履职不力、推诿扯皮的;
(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拒不立案,推诿扯皮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不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受理登记表
案件来源 | □巡查发现 □投诉、举报 □移送 □媒体曝光 □上级交办 □其它 | ||||||||
□单位名称 □公民姓名 | 联系方式 | ||||||||
□法人 □其他 组织 | 单位 名称 | 负责人 | 姓名 | ||||||
职务 | |||||||||
地址 | 联 系 电 话 |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
地址 | 联 系 电 话 | ||||||||
受 案 记 录 |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 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立 案 审 批 表
当
事
人 |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
组织机 构代码 | 职务 | ||||||||
地址 | 联 系 电 话 |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
地址 | 联 系 电 话 | ||||||||
案 件 来 源 | |||||||||
案 情 摘 要 | |||||||||
办案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监管保障中心 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3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调查(询问)笔录
案由: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人: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记录人: 执法证号:
被调查(询问)人: 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调查(询问)人告知: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进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证件与身份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你是否接受调查?
被调查(询问)人答:(我接受调查)。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你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回避)。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如作虚假陈述或拒绝、阻挠调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你配合我们调查询问。以上告知你是否清楚?
答:(我清楚了)。
问:
问:请你核对以上笔录,若记录属实,请你签名确认。你若阅读困难,我们可以读给你听。
答:(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被调查(询问)人: 年 月 日
调查(询问)人: 年 月 日
记录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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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 由 | |
当事人 概 况 | |
案 件 承办人 | |
案 件 调 查 经 过 | |
争议 要点 | |
主 要 证 据 | |
处 罚 依 据 | |
办案人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5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会办记录
时间 | |
地点 | |
参会人员 | |
记录人 | |
会议内容 | |
参会人员 签 字 |
年 月 日 |
附件6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件处理审批表
案 由 | |||||||
当 事 人 情 况 | □法人 □其他 组织 |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
组织机 构代码 | 职务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案件事实与证据 | |||||||
承办人意见与依据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监管保障中心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7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送 达 回 证
案 由 | |
送达文书 名称及件数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址 | |
收件人 签字或印章 | |
收到时间 | 收件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方式 | |
送达人 | |
见证人 及身份说明 | |
备注 |
行政处罚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方法和期限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的,应由被送达人签收,被送达人不在时可由其他有关人员代签收,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与被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留置送达,但应在备注栏注明情况,并邀请有关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用挂号信,并作登记和留存回执;公告送达时应登记公告时间和公范围、形式及载体,并将公告载体作附件存档。
附件8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案由 | 立案 时间 | |||||||
当 事 人 情 况 | □法人 □其他 组织 |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
组织机 构代码 | 职务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 号 码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案情摘要 | ||||||||
履行告知及 当事人陈述 申辩或听证 情况 | ||||||||
承办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执法承办部门 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监管保障中心 意见 |
签签字:
年 月 日 | 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9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结案审批表
案由 | |||||||||
当 事 人 情 况 | □法人 □其他 组织 | 单位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姓名 | |||||
组织机 构代码 | 职务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公民 |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
地址 | 联系 电话 | ||||||||
受案日期 | 立案 日期 | 结案 日期 | |||||||
案情摘要 | |||||||||
处理情况 | |||||||||
执行 情况 | 复议诉讼 情况 | ||||||||
执法承办部门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执法承办部门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监管保障中心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法制工作分管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