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25-13468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2-28
文号 射行复〔2025〕第2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5〕第2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江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13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1被申请人执法行为违法相关法规“交通执法应经过授权定点查处",“不得随意截停车辆",被申请人在道路上随意以车辆斜插得危险方式截停申请人正常行驶车辆。

 

2被申请人说申请人自2024918日起2024116日期间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滴滴网约车经营161单,在此期间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不予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知道申请人得联系方式),而是任由此继续违法。 

3、申请人在网络滴滴出行平台注册滴滴驾驶员时,滴滴平台并没有要求必须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目前滴滴在抖音平台上的招聘滴滴驾驶员的广告上也没有要求)。被申请人作为道路运输的管理部门监管责任缺失,应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负责。

4、申请人的载客运输行为是接受滴滴平台派单的,滴滴平台应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负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阅卷后补充提供:1行政复议听取意见书面答复2、图片两张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 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与证件核发管理”《射阳县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射办201923)和《关于印发〈射阳县交查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射编委20214)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承担射阳县范围内网络预约出租汽的监管职责,有权对辖区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4116日上午,被申请人所属射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在省道S226沿线正常路巡检查,1007左右,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苏JXX绿牌车辆停在省道S226公路路口(合德镇凤凰村部东侧) 红绿灯处等候通行,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 0手持终端查询,发现申请人驾驶的JXX绿牌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遂停车上前进行检查。当时申请人驾驶的苏JXX绿牌车上没有乘客,经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 0信息查询以及询问申请人确认申请人自2024918日至2024116日在滴滴出行平台从事网约经营共接单161申请人于20241017日申办了《网络预约出租汽驾驶员证》,申请人驾驶的苏JXX绿牌车辆未申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以上信息和询问笔录互相印证,证实申请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询问笔录、江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 0订单信息查询面截图、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辆所有人情况说明、辆行驶证复印件、辆照片打印件、申请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驾驶员证复印件、许可部证明、执法检查视频资料光盘等证据佐证。

三、行政行为法律适用正确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行政主管辆所有人者网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行政主管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按照普通程序于2024116日查获当日,将涉案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取证完毕。鉴于申请人是初次被查获,且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0241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申请人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不予处罚,请求尽快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对申请人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了复核,认定其陈述申辩的内容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条件,未予采纳。被申请人于2024118日依法作出并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执法检查符合规定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在正常路巡检查时,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辆停在省道S226公路路口(合德镇凤凰村部东侧) 红绿灯处等候通行,执法人员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守护2.0手持终端查询,发现申请人驾驶的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经营活动遂停上前进行检查,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在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公路收费站区和服务区等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2024819日,在射阳交通”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射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合法经营服务指南》《非法违法从事网约经营的法律责任提示》,向社会告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的营运辆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驾驶员证》,以及申办条件及办证方式等。对非法从事网约经营活动的,将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分别于202492320241023日向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送达了《关于立即停止向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辆和驾驶员派单的函》《关于立即停止向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辆和驾驶员派单的通知》,要求该公司依法履行承运人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停止向不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的辆和不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提供派单服务。对该公司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被申请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七、申请人未履行法定义务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 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于2016727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91228日、20221130日进行了修正和公开发布,且申请人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考核,于20241017日申办领取了《网络预约出租汽驾驶员证》,应当熟知《网络预约出租汽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并且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服务。

综上,被申请人能够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答复书;2、证据材料一册

经审理查明:

2024116日下午,申请人江某某驾驶的苏JXX绿牌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经营活动被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查获。申请人江某某自2024918日至2024116日在滴滴出行平台从事网约经营共接单161次。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依据调查事实对申请人江某某作出给予警告、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江某某的违法行为具有处罚权限。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江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履行了出示证件、询问笔录、调查、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告知权利义务、送达等程序,被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522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