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
为更好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研究,现将全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减免规定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相关规定
(一)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4.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
6.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
7.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三)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定
(一)机动车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参照上述标准设置免费停车时间。各类公共停车设施现行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的,仍按现行免费时长执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学校以及国家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少于1小时,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全部免费停放。
(三)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车辆停放实行免费停车2小时优惠。
(四)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且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明显标识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实行免费停车。
(五)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免收停车费。
(六)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实行免费停放。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予减免收费的情形。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射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