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284M/2025-1347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3-21
文号 射行复〔2025〕第1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决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射行复〔2025〕第13

 

申请人某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局”)。

申请人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于20251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关于不予立案决定:

1、调查不充分。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仅依据现场核查未发现羊肉卷生产加工活动及库存,就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过于草率。企业可能存在生产时间和检查时间不一致,或转移生产地点、库存等情况逃避检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未对企业生产记录、销售渠道等深入调查,不能排除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执行标准存疑。虽被申请人县市场局称产品执行《速冻调制食品》标准,但未详细说明该标准适用的充分依据。不同产品特性和行业要求复杂,需进一步论证该标准完全契合投诉产品以确保产品归类准确。

3、检测报告问题。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仅对第三方检测报告数值与标签标示相符,就认定企业符合营养成分标示规定,缺乏全面考量。应审查检测机构资质、检测方法科学性、报告真实性时效性,及检测项目是否全面涵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关于终止调解决定:

1、未充分了解调解职责。被申请人仅因被投诉单位拒绝接受调解,就依据相关规定终止调解,未积极采取措施推动调解。调解是解决纠纷重要方式,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积极引导双方沟通协调,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对申请人权益保障不足。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因产品问题投诉,希望通过调解获得合理赔偿和解决方案。被申请人简单终止调解未充分考虑申请人诉求,未告知其他维权途径及协助申请人维权,损害申请人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12345平台工单答复内容截图;4、购买肥羊卷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称:

一、相关事实调查经过

2025113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收到申请人某某通过省12345平台小程序反映的求助工单,内容为:申请人于2025111日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肥羊卷,生产厂家为江苏省某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标准配料为羊肉、饮用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为6.2克每100。通过《中国食物成分表》查询羊肉碳水化合物为0克每100克,该产品存在虚标营养成分表违法行为。诉求为: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依法予以处置,于2025114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未查见被投诉举报人从事“某某”牌羊肉卷生产经营活动,经核实投诉举报所涉“某某”牌羊肉卷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有关产品营养成分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经核对相关数值与产品标签中标示的内容相符。企业基于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确定产品营养成分标示数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成分标示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所提赔偿请求,被投诉举报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调解。当日将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于2025115日将相关情况通过12345平台进行反馈。

二、关于申请人复议理由的意见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处置合法正当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本案中,申请人某某通过省12345平台提起诉求,被申请人县市场局收到工单后,及时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并在工单反馈现场检查时的真实情况,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其诉求依法履行的情况。被申请人已根据省12345平台“根据苏政办发〔202029号文件规定,请对受理工单及时联系、办理,并反馈办结情况及时报至上一级交办单位。咨询类事项请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议类、求助类、投诉类事项请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置并予以答复。

2、关于产品生产标准执行和营养成分数值标示的正确性。经核查,涉案产品是以羊肉为原料,添加其他辅料生产加工而成,执行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并非单一的纯羊肉产品,申请人仅以《中国食物成分表》中对羊肉营养成分值测定作为依据,对被投诉举报人以羊肉为原料生产的速冻调制食品进行投诉举报,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标注虚假营养成分数值的行为。被投诉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了该产品营养成分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是依据检测报告测定数值标示产品标签中的营养成分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

3、关于申请人的权益保障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了处置并答复,已经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申请人可以通过其他维权途径反映、处置其诉求,被申请人并未限制其权利,法律法规亦未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告知申请人其他维权途径及协助维权。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他维权途径,不影响申请人权利行使。

4、关于申请人的复议资格问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但该投诉举报并不等同于直接向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被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对该事项的答复行为不应认为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行为,并非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的行政复议资格。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

1行政复议答复书;2、证据一册。

审理查明

2025113日,申请人某某通过12345工单平台对其在111日购买的一盒肥羊卷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

114日,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于当日通过电话方式联系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未从事羊肉卷生产加工活动,无同类产品库存。

115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告知申请人某某对投诉事项决定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县市场局具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的职责。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举报人符合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核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了案涉某某牌羊肉卷,但产品标签中标示的内容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相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关于营养成分标示的规定。此外,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是以羊肉为原料,添加其他辅料生产加工而成,执行标准《速冻调制食品》,并非单一的纯羊肉产品,申请人仅以《中国食物成分表》中对羊肉营养成分值测定作为依据,对被投诉举报人以羊肉为原料生产的速冻调制食品进行举报,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标注虚假营养成分数值的行为,故被申请人县市场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所作出的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45平台对申请人徐某某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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