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74372/2009-09230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海河镇 发文日期 2009-1-13 0:00:00
文号 阜政发〔2009〕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村(居)、各单位:

为加强全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加大违法生育者的处罚力度,推进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进程,促进全镇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镇政府决定,常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社会抚养费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是政策外生育还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虽已征收但没有足额征收到位的所有人员,包括非婚生育及未经批准收养、拾养、领养的对象。

二、征收标准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关于主动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并一次性交费达到当期应征收总额70%以上的,可以发放《社会抚养费结清手册》的有关要求,针对我镇大多数计划外生育户都以农业为主,一次性缴费到位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分年限制定征收底线并逐步进行征收的方法组织征收,凡2001年元月1日以来计划外生育的,征收底线不少于2万元;2005年1月1日之后计划外生育的,征收底线不少于2.5万元;2008年1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的,征收底线不少于3万元。凡是超生多孩的,在当期征收底线的基础上再增加不少于0.5万元。

三、奖惩办法

鼓励计划外生育户积极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凡是在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累计达到当期应征收总额70%以上的,视情可以适当奖励,奖励幅度在当期已征收总额的10%左右,对特殊困难的最多不得超过15%。凡是超过《通知单》规定期限缴费的,不予以奖励,对多次组织上门催缴的,视情可以调增当期征收底线不少于20%。凡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诉讼征收的,要按照政策标准的上限予以征收,直到全额征收到位以后方可结案。

四、征收职责

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依靠法律法规,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结合农村工作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常年组织征收社会抚养费。各村(居)、各单位有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责任和义务,并单独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真正达到以通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来遏制计划外生育势头的目的。

五、相关要求

1、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和各村(居)、单位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要求。

2、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法律、依法行政,同时要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促进面上征收平衡。

3、各村(居)凡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还未上缴的,要足额上缴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2009年1月1日以后,除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收取社会抚养费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社会抚养费,杜绝多头收费现象的发生。各村(居)在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凡是涉及到现金收缴的,必须当即与执法人员取得联系,并在当日内将所收取的现金全部解缴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入帐。

4、本通知从2009年元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镇政府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方面的意见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阜余镇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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