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74372/2010-0713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海河镇 发文日期 2010--5--4
文号 海政发〔2010〕2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村(居)、各单位、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会议与文件精神,认真汲取最近省内外有关学校师生伤害事故教训,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现就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责任。镇社会事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校长或副园长专抓学校安全工作。要落实一名专职安全员,兼安全信息员,专门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及时上传下达。要在学校保安室安装电话,电话要通报所在地的村组干部、镇区负责同志、公安派出所的负责同志。要建立健全学校值班、巡逻、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充实安全保卫力量,加强技防、设施防建设,提升学校安全防范水平。
  
  二、严格师生安全教育。要充分利用课堂、班会、团队活动、板报、橱窗、展板、校园网络、家长会等阵地,加大对师生和家长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安全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切实增强师生员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要制订处置事故工作预案,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应急工作小组,做到应有预案、对有措施。要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学校应急处置能力。
  
  三、严格校园安保工作。要安排有事业心、责任心、年轻力壮的保安从事学校安保工作。镇政府视学校有无住校生选派1—2名专职联防队员,学校、幼儿园设立警务值班室,增添技防设施。保安人员要实行责任考核,定期培训、考核、检查。
  
  四、严格校园值勤和巡查。要严格执行学校、幼儿园保安24小时值班制度、夜间巡查制度、寄宿制学校生活教师值班制度,寄宿制幼儿园、低年级寄宿生必须安排生活教师陪宿。要落实学校领导带班制度,只要有学生在校,必须保证有一名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在校带班,检查保安值班、校园巡查等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入校园制造事端。
  
  五、严格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由镇综治办牵头,派出所、城管、工商、防保、文广、安监、教育办等部门组成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学校、幼儿园要密切配合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大力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违规经营的网吧、歌舞厅等场所和违章建筑、流动摊点。近期,各学校、幼儿园要对校园内部和学校周边环境进行一次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六、严格规范学生接送行为。原则上不得集中组织车辆接送,已经集中组织的,应立即整顿,未经审批的一律取缔,严禁使用非法车辆、破损车辆和未经审批车辆集中接送学生和幼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集中组织接送的,需经教育、公安部门批准。要落实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家长接送责任,家长和学校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七、严格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各学校要把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室、楼梯间、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化学危险品、锅炉、电器线路、微机房、围墙、围河、门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及人员集中场所作为检查重点。校园围墙破损的要及时修葺,校园围河淤塞的要立即疏浚。要积极化解学校与社会、教师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加强疏导,防止因矛盾积累激化酿成极端事件。对排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坚决限期整改到位,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要建立健全全方位的学校、幼儿园安全责任体系,及时清除各种隐患。各单位、各村居要高度重视,把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摆上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服务、协调,有困难及时解决,有问题及时解决。派出所、文广、防保、工商、城管、安监、社会事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都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指导、加强协调、做好服务工作;要教育动员所在地的村组群众参与、关心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做好防护工作。要实行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出现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坚决对党政班子实行 “一票否决”。社会事业办公室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的基本条件,只要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必须进行责任追查,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村(居)、各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接此通知后,主要负责同志要迅速研究贯彻本通知的措施要求,特别要着力加强对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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