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临海镇2014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临海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8日
临海镇2014年海洋伏季休渔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4年全镇伏季休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农业部、省、市有关伏季休渔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海洋捕捞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渔民切身利益为宗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法,强化监管,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各项伏季休渔工作任务。
二、海洋伏季休渔时间及作业类型
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至35度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中,桁杆拖虾、笼壶类和刺网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7月1日12时。定置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其中定刺网作业休渔时间为6月16日12时至8月31日12时。
休渔作业类型: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几种作业类型兼作的渔船,凡其作业类型之一属休渔对象的,均应纳入休渔范围。其休渔时间从最早休渔的作业开始至最迟结束休渔的作业为止。
三、实施步骤
2014年全镇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发动,完善管理台帐,充分做好伏季休渔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管理准备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6月1日至9月16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伏休对象的监督管理,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防止休渔期间渔船违规作业。加强伏休期间港口和渔船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渔民技能培训,组织指导渔船维护等工作,引导渔民就地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保证伏季休渔有序、稳妥地进行。
(三)巩固阶段(从9月16日至10月10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伏休结束后,继续宣传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的重要意义,落实海洋渔业捕捞许可制度,教育引导渔民群众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查处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案件,防止开捕后捕捞强度过大、过密、过猛,巩固伏季休渔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加强对伏季休渔工作的领导。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渔业、公安、工商、水利、边防、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涉渔村(居)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伏休领导组织,充分发挥村(居)、渔业协会的作用,走专管与群治相结合的道路,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休渔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宣传,接受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途径,开展形式多样的伏季休渔和渔业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宣传休渔对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开展经常性、 针对性的宣传工作,重点宣讲几种作业类型兼作渔船的休渔要求,争取广大渔民及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渔区营造起伏季休渔的浓厚氛围。对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早介入、早着手,防止渔民出现思想波动,确保我镇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共同维护休渔秩序。(县渔政执法大队伏季休渔举报电话:0515-82262340。)
(三)落实措施,强化管理。在伏休期间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坚持平时与重点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监管与教育相结合、海上与陆上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强化港口管理和海上执法检查力度,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确保休渔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一是严格执行伏休渔船首报制度。渔业部门要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的要求,会同涉渔村(居)在伏休前抓紧界定伏季休渔对象,落实停泊泊位,集中汇总、登记造册后,在渔港、码头等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并通过东海区海洋伏季休渔渔船首报软件,及时上报有关数据。
二是严格执行伏休渔船动态管理制度。在伏休期间,渔业部门和涉渔村(居)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伏休渔船进行清点,按照伏休渔船动态管理的要求,切实掌握移泊渔船的动向,防止个别渔船以修船为名出海偷捕。要加强海蜇专项特许捕捞期间的伏休管理工作,确保伏休全局秩序稳定。
三是严格执行伏休渔船每日清点制度。在各类休渔渔船开捕前一周实行每日清点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和渔民心理,合理安排渔船充冰、加油、加水的时间,防止出现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等违规现象。
四是严格执行重点休渔渔船监管制度。加强异地休渔渔船监管。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渔政部门同意后,严格按照《东海区异地休渔渔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加强纳入乡镇安全监管范围涉渔船舶的监管。所有纳入村(居)安全监管涉渔船舶均应当返回属地港口休渔,严禁跨市依靠。对跨市停靠的村(居)安全监管涉渔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按照船网分享的原则,由船舶籍港所在地的县级渔政机构押回本地监管;加强收鲜船和养殖船的监管。严禁收鲜船和养殖船出海从事捕捞作业、收购违规渔获物,或为伏休渔船提供充水、加油、代冻和储藏等服务。各涉渔村(居)要组织辖区内海上收鲜船和养殖船所有人、经营者召开海洋伏季休渔法律法规宣贯会,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坚决防止和杜绝个别不法人员在伏休期间私下鼓动渔民违法出海捕捞,扰乱伏休大局;加强伏季期间经批准承担特殊任务渔船的监管。严格管理伏季休渔期间经批准开展教学、科研等特殊任务的渔船,其出航、停泊及渔获物的卸载、销售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是严格执行伏休执法检查制度。伏休期间,镇主管部要积极配合县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发挥海洋渔船安全信息系统的作用,结合开展“护渔2013”海洋渔业执法行动,开展经常性的督察与检查,重点查处异地休渔渔船违反伏休规定非法作业、从事渔业活动的“三无船舶”和“三证不齐”渔船以及使用电脉冲捕捞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解决突发事件,确保伏季休渔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于违反伏休规定的渔船,应取消其当年渔船燃油补贴。对于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在重点渔业村(居)、港口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确保伏休大局稳定。
(四)抓好安全,搞好服务。各村(居)、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港、渔船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各村(居)要进一步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镇渔业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和督查,坚决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镇渔业部门和各涉渔村(居)要组织渔民参加渔业法律法规学习、职务船员培训、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培训。要关心渔民生产、生活,对休渔停港渔船一律不得加收费用,增加渔民负担,要指导和帮助渔民搞好船只保养、维修。在开捕前,要组织渔业后勤服务单位搞好物资储备,确保休渔结束后,渔船能及时加油、加冰、加水等物资补给,确保休渔结束时渔船如期出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