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20-00170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1-07
文号 射政办发〔2020〕3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通知,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落实到位。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

       为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意见。

       一、禁(限)放区域

       禁止燃放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滨湖大道以西、S226省道以东、北环路以南、开放大道以北。

       允许燃放时间段: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6:30-8:30)、正月初五(上午6:30-8:30)、中秋节(晚6:00-8:00),以及居民有喜庆活动时(中午11:30-12:30),可以燃放C级(注明个人燃放类)及以下等级烟花爆竹制品,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在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的,按另行相关禁放规定执行。

       二、部门职责

       1、县文明办: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协调工作。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协调各职能部门围绕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在媒体上有序宣传,把公安部门提交的屡次违规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相关单位工作的个人,列入精神文明先进集体考评扣分范围。

       2、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落实《射阳日报》拿出专门版面,每周刊登3次,其中公益广告2次,深度宣传报道1次;通过“射阳发布”微博、微信等平台实时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广大网民自觉遵守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每天在“射阳新闻”栏目播放之后使用整屏配音播放《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在黄金时段使用滚动字幕连续循环播放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和标语10-20次,每月至少制作一期专题节目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适时对不遵守规定的典型案例进行电视曝光;每天黄金时段播放《倡议书》3次。

       3、县教育局:负责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校园教育工作。向学生并通过学生向家长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将禁(限)放通告、《文明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交由学生带回让家长签名承诺,一份留存家庭,一份交学校备档。

       4、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成立烟花爆竹禁(限)放办公室,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设立禁(限)放流动宣传车,设置并维护城区主干道宣传横幅;设立禁(限)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并在县内媒体广泛公布,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查处,及时奖励;制发禁(限)放通告,在城区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张贴;统一制发《禁(限)放烟花爆竹承诺书》;对屡次违规、教育不改的当事人所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时抄送名单至县文明办;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在禁(限)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立即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住建局:负责有物业管理小区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将小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纳入物业公司等级资质考评体系;落实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每栋楼、每个单元醒目位置处张贴提示牌并及时维护;落实新建小区物业交付房屋时与业主签订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指导相关镇(区)做好小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

       6、县城管局:负责城区道路等公共卫生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明晰禁(限)放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卫生三包区域范围,落实三包责任,形成档案底册;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落实保洁员对道路分段包干,常态宣传、巡逻、劝导、举报;在城区大型电子显示屏常年开展禁(限)放宣传;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

       7、县交通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宣传载体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宣传工作。在公共汽车的车载电视上滚动播放《倡议书》及宣传标语,在出租车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插入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8、县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落实有电子显示屏的商户滚动播放禁(限)放标语;督促商场、超市遵守规定,签订承诺书,一份留存商场超市,一份带回备档;动员有电子显示屏的商场、超市滚动播放禁(限)放标语。

       9、县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落实在医疗卫生单位的醒目位置处张贴提示牌并及时维护;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在其卫生三包区域范围内,实施包干到人,强化宣传引导,常态巡逻举报,劝阻病人家属燃放。

       10、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中的禁(限)放工作。落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必须在销往禁(限)放区域内经营门市的烟花爆竹外包装上贴印《禁(限)放提示卡》,注明城区禁(限)放时段、区域;落实禁(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户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实名登记购买人情况并发放宣传单;在每月底向县禁放办报送当月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公司向禁(限)放区域内经营门市供货情况;对停止经营的烟花爆竹个体工商户要积极主动帮助注销销售许可证;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

       11、县市场监管局:协同负责城区个体工商户等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落实餐饮企业在场所醒目位置处张贴烟花爆竹禁(限)放提示,订餐前告知客户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的规定,订餐时与客户签订烟花爆竹禁(限)放承诺书,就餐后主动提醒客户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发现其卫生三包区域内仍有违规燃放行为的应立即劝阻并举报。督促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主办方遵守规定,签订承诺书,一份留存经营户,一份带回备档;对屡次违规的经营户进行劝诫;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

       1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气象局对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预测,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13、经济开发区、合德镇:负责小区、近郊村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出台小区、近郊村烟花爆竹禁(限)放考核办法;落实物业公司与小区保安、保洁人员签订烟花爆竹禁(限)放责任状,明确其发现违规燃放苗头立即提醒,发现小区卫生三包区域内仍有违规燃放行为的须立即劝阻并举报;落实社区、近郊村在小区内每栋楼、每个单元醒目位置处张贴提示牌并及时维护;在无物业小区、近郊村建立禁(限)放志愿者队伍,常态宣传、巡逻、劝导、举报;每周向媒体提供报道素材。

       三、健全制度

       1、督查通报制度。县文明办、公安局牵头对相关镇区、部门和单位实施限放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正常督查。突出各部门履职重点,围绕禁(限)放工作要素的落实和工作成效的取得,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原则上每月至少督查通报一次。

       2、专项奖励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人民群众对违规燃放行为积极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3、流动车宣传制度。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流动宣传车,在城区禁(限)放区域内流动宣传。

       4、倒查问责制度。职能部门未能对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充分履职,因同一问题被连续三次以上通报的,由县分管领导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公安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到达现场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的,由公安局调查问责。

       5、媒体宣传曝光制度。各职能部门制订好年度禁(限)放工作宣传计划,加强平时工作素材搜集。县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每月,教育局、卫健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合德镇每季度须主动配合县融媒体中心分别制作一期本部门组织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专题短片。

       6、报备培训制度。县文明办、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卫健委、经济开发区、合德镇分别组建至少百名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志愿者队伍,志愿者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须向县禁放办报备,组建部门对志愿者开展禁(限)放工作进行专题培训,重点培训发现违规燃放行为、搜集和提供违规燃放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向县禁放办申领举报奖金的方法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金可能面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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