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06年1月12日,国务院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2015年1月15日,盐城市政府出台了《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19年以来我市东台、建湖等县市区也相继出台了烟花禁放的相关规定。据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统计,我县城区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均有发生。环保部门检测数据显示,燃放烟花爆竹后,空气中的PM2.5、PM10等污染物浓度明显增高,空气质量指数明显上升。需在我县城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禁(限)放区域、部门职责、健全制度。现将“禁(限)放区域”的主要内容详细说明如下:
(一)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滨湖大道以西、S226省道以东、北环路以南、开放大道以北。
(二)禁止燃放区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重要军事区域;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允许燃放时间段。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晚6:00-8:00)、正月初一(上午6:30-8:30)、正月初五(上午6:30-8:30)、中秋节(晚6:00-8:00),以及居民有喜庆活动时(中午11:30-12:30),可以燃放C级(注明个人燃放类)及以下等级烟花爆竹制品,其他时间段禁止燃放。在重要民俗节日以及允许燃放时间段内,要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的,按另行相关禁放规定执行。
三、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意见》的出台和有效实施,各职能部门紧密协作,开展覆盖式宣传,发动群众积极响应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号召,基本实现跨年夜、小年夜、春节、元宵节等重点时段禁放区域“零燃放”、限放区域燃放明显下降的工作目标。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伤情、引发的火情,降低噪音污染,确保空气中的PM2.5、PM10等污染物浓度得到明显下降,有效改善城区重点时段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