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我县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文件,决定划定禁猎期、禁猎区,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禁猎期和禁猎区
1、禁猎期:自2025年5月1日起至2030年4月30日止。
2、禁猎区域:全县行政区域。
二、禁止猎捕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以及生存环境。
三、禁用猎捕工具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一切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土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地弓、铁夹、弓弩、弹弓、钓钩、吊弓、吊杆或者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进行猎捕;禁止使用网具、粘网(又名“捕鸟网”)、套(制作材料包括钢丝、铁丝、化纤等)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伤亡的制剂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红外夜视捕猎、火攻、烟熏、诱捕、狗撵、水灌、鸟鸣音乐、挖洞、捡蛋、捣巢、掏窝、设置陷阱、利用多媒体声控诱捕、设置电网电击电捕(包括电猫等)和生物诱捕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特殊情况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等活动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野生动物正常觅食、栖息和繁殖。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猎捕、杀害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举报方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卫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