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08-07158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8-5-27 0:00:00
文号 射政发[2007]15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加强全县公办学校债务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公办学校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和“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县公办学校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控制和化解学校债务工作摆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位置来抓。县教育、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侧重抓好落实。各学校要成立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人员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制度,做到及时会办,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加强对学校债务的计划、控制、偿还和管理工作。 
  二、坚决制止新增债务 
  (一)加强基建项目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原则上一律不得举新债搞基建项目,非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确需举债建设的,必须先落实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还款计划,然后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划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项目实施时,各学校应加强各环节管理,在原有的基础上要有一定幅度的节约,不得突破批准的预算。基建项目竣工后,必须实行质量验收,按规定要求进行审计,并按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结付工程款,超过部分不予结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工程预算的,仍按原审批途径重新审批。经费无来源、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校,所实施的基建项目一律停建、缓建,一律不予预支工程款项,一律不予列报支出。债务较重、还款进度较慢的学校,一律不得新上基建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决定向内、外部借资、筹资、借款的,所欠债务由校长个人承担偿还责任。未经验收和审计,擅自支付工程款造成资金损失的,其损失由校长直接承担,造成债务由校长个人偿还。 
  (二)加强设备采购管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债务较大、偿债不力的公办学校,一律不得再投资添置大型设备设施。今后各公办学校凡需采购的设备,必须坚持“必需、急需”的原则,必须有相应的预算指标和批准手续。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对经批准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要加强对采购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购置的设备必须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登记入账。 
  (三)加强公用支出管理。 各公办学校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加强用车、办公、招待费管理,从严掌握定额标准。公用经费开支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总额内,超支不予列支。凡超支的经费,由校长和责任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支。 
  (四)加强债务动态管理。 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在对学校债务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务总额、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资金来源、实际偿还金额、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使各学校欠债情况清楚明白,便于采取措施、强化控制。 
  (五)加强债权清理回收。 各公办学校要以校长牵头、财务会计人员为主,成立清欠小组,对学校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核对、回收,将任务分解到人,时间落实到人,逐笔清理催收,要求限期还款,并与有关人员的工作考核和有关待遇挂钩。 
  三、严格实行督查 考核。 县教育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学校债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未经批准,学校负责人任期内举债过大、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除按要求落实校长个人偿债责任外,要进行告诫谈话、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情节严重的就地撤职或降职使用。在债务未还清前,不予调离,专门负责债务偿还工作,及处理由其引起的相关问题。从2007年起,要实现控债与偿债、偿债与管理、管理与核算的有机结合。各学校要加强“节约型”校园建设,消除“等、靠、要”的思想,多渠道积极筹措偿债资金。县教育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各学校债务化解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体系,对偿债不力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将此作为奖惩和使用校长的依据。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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