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丰富地方税源,规范征管行为,优化收入结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征管对象
凡本县范围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方税收征管对象。
(二)征管办法
1、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
(1)建筑工程、房地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申报纳税。本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个人)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
(2)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项目新开工登记表》,
(3)工程施工企业(个人J在建筑工程合同签定并申报领取《建筑王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上管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变更项目信息,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缓建时,在决定停缓建之日起15日内,到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停缓建登记表》。
2、实行建筑、房地产工程清算制度。
(1)所有施工企业(个人)须在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款清算。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清缴税款入库后出具《建筑工程项目注销登记表》,交工程项目登记人。
(2)凡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或该房地产项目自取得销(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3、实行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1)在本县境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负责代扣代缴分包工程的税收。
(2)由财政投资和上级拨款建设的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分别由县专项办、县交通局、县水利局代征地方税收;对农村的零星建筑应由建筑施工企业(个人)负担的地方税收,可按实际建筑工程款和税务部门核定的税额,由各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代征代缴。
4、实行以票控税制度。
(1)对应在我县境内纳税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个人)在收取工程价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全县所有建设单位必须凭县地税部门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项。
(2)对不符合自开票纳税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必须足额征收税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按规定开具由地税机关监制的税务发票;在收取定金、预收款和其他预收款时,应开具由地税机关监制的预收款收据。
(4)建设单位要配合地税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地税机关加强税收管理。本县境内的所有建设单位不得接受外地发票和非法发票入帐,无本地建筑业统一发票,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施工企业换取建筑业统一发票。
(三)明确职责
1、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必要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清理,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县发改委、规划建设局要逐月将全县建筑、房地产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竣工、销售等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在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协同查验工程项目纳税情况,支持配合地税机关对工程项目进行税收清算。对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施工企业暂缓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及时告知税务部门,并记入不良信息档案,限制此类企业参与县内其他工程招投标活动。
3、县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制度,凭财税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完税凭证,换发《房屋产权证书》;未出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销售住房或其他不动产的,都要到财税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4、县国土局在核发《国有上地使用证》时,要严格查验财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及时通报财税部门征缴税款。
5、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以及相关工作的衔接情况进行审计监察,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产生严重后果、造成税收流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二、切实强化车船税收征管工作
1、清理整顿外挂车船。各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以规范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航道安全畅通,实现税费应征尽征为目标,形成权利义务对等、运输秩序良好的交通运输市场格局。切实加大外挂车船清理整顿力度,重点查处无税费缴纳凭证的外挂车船。
2、完善客运市场管理。交通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车辆经营管理,做到依法经营、统一纳税;县客管办要积极做好县城出租车地方税收代征工作:不得随意免征、减征出租车辆税收。
3、严把发证和年检关。各镇(区)要认真抓好摩托车清理登记工作,通过村组对辖区内拥有的摩托车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登记信息传递给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督促无证人员及时办理相关证件;摩托车所有人或拥有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年审手续,‘税务部门同步做好税款征管工作。全县所有负责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税收代收代缴法律义务,保证全县机动车车船税足额征缴入库。
4、规范货物运输市场。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管理,坚决制止无序竞争行为。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激励单位、个人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积极扶持本县运输企业、从业人员拓展经营业务,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创税能力。按照税法规定,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在注册地足额缴纳地方各项税收。各镇区负责本辖区内运输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和监管工作,摸清本县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在外地经营状况,及时督促提醒其回注册地纳税。地税部门要把好运输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审核、审批关,对财务核算不真实、不规范、申报纳税不及时的,不得审批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对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税率向税务部门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和各项地方基金(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票警戒线制度,加强对已开发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限量控制规定和以票控税制度。对从事货运业的非自开票纳税人,各镇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动员督促其到当地税务部门及时办理代开票手续,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收:税务部门要及时提供代开票服务,切实履行代开票职责。
三、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并调整税额标隹
1、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在县城、建制镇、农场、盐场、林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 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
县城每平方米3元,县城以外地区、建制镇、农场、盐场、林场每平方米2元。县城范围:东至大兴河,西至凤鸣大沟,南至南五中沟,北至北环路。
3、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