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龙头产业,是拉动内需、促进消费的主导产业。去年下半年以来,受宏观形势的影响,我县县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促进县城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住房消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扩大住房消费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居民购买和转让房屋过程中的税收负担。
(二)积极拓展住房消费信贷业务,全力保障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26平方米的购房者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购房贷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方式,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购建住房最高总价款的计算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调整为144平方米。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由房价的60%调整为70%。取消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四)凡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除政策性保障类住房外,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多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1%;高层、小高层商品房补贴房款总额的3%。补贴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后发放。对农民、农村中小学教师、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凭有效证件在原有基础上再补贴房款总额的1%。对符合享受廉租房条件的城镇特困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再补贴房款总额的2%。
二、切实支持房地产企业投资发展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各项信贷政策,加大房地产在建项目贷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贷款规模。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重点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开发建设,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发展壮大。
(六)在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摘牌地块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设规费,按照现行标准减半征收,一次性缴清。
(七)优化土地供应条件。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成交后两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出让金达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奖励计算办法实行分段递增。
(八)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缴纳土地使用税,将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为次月调减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依据。
三、着力提高房地产业服务水平
(九)优化土地管理手段。根据市场行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推出的节奏、数量、结构和价格。适当调整出让土地规模,不断优化土地出让条件。
(十)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在供应节奏上,适度控制上市量;在区域结构上,从严控制存量房较为集中地区的商品房建设;在房源结构上,适度控制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在户型结构上,新批住宅项目应以中低价位、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为主。
(十一)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管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秩序,规范开发企业定价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销售监管,保障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二)改善房地产开发环境。细化配套措施,优化服务手段,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简化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审批环节,实行集中收费,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帮助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拆迁和水、电、气配套等矛盾问题。
本政策适用于县城范围,各镇(区)参照执行。实施时间除上述已明确的外,从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