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09-05250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9-2-27 0:00:00
文号 射政发〔2009〕3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加强货运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丰富地方税源,优化收入结构,规范税收秩序,促进依法治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管对象

  凡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本县范围且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是地方税收征管对象。

二、征管办法

  (一)实行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制度。

    1、自开票纳税人基本条件。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或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3)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自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税种和税率。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申报缴纳营业税(开票额的3%)、所得税(开票额的1%,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款的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4%)、印花税(开票额的万分之五),以及其它应当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和基金。

  3、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办法。自开票纳税人自有车船必须提供购置发票,只有车辆行驶证而不能提供运输车船发票原件的车辆,不得计入纳税人自有运力。对船舶如无购置发票可以凭《船舶所有权证书》中明确的船舶所有权人确定归属,对所有权人和经营公司不一致的船舶,不能计入经营公司的运力。自开票纳税人不包括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填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自开票纳税人应逐票填写《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汇总清单》,同时使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自开票企业版)”,将清单信息逐条采集到系统中并生成电子信息清单,在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相关报表一并报送。

  (二)实行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管理制度。

  1、代开票纳税人定义。代开票纳税人是指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货运业单位和个人。

  2、代开票纳税人征税方式:

  (1)对代开票纳税人采取定期定额征收。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按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营业税(开票额的3%)、所得税(开票额的2.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款的5%)、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的4%)、印花税(开票额的万分之五)。

  (2)年终对“双定(定期定额)”户进行清算。如开票金额大于定额的,以开票金额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额的依据;如开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数征收税款。

  (3)代开票纳税人是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的,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地税局委托发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年终以发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为单位进行统一清算。

  货运业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由县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对社会、个人货运车辆运力不开票收入形成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1、根据本县公路运力实际情况,由地税机关会同交通部门核定运输车辆每吨每月单位税额,并委托交通部门对社会、个人车辆不开票收入形成的税收按月代征。

  2、县地税局对委托代征部门按照规定标准结付手续费。

  (四)规范货运业发票管理。

  1、县内自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劳务的,必须由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发生货物运输劳务的,由本县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2、各相关单位要配合地税机关进行发票管理。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应要求受托方出具本地货运业发票,否则不予支付货运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出具本地货运业发票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货运业纳税人对应税劳务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开票纳税人每月25日前将本月自有车船运载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审,县地税局审定后下发开票警戒线;对超警戒线开票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三、相关职责

  1、交通部门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

  2、公安部门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向县地税局提供车辆注册挂牌登记、车辆年检、车辆注销和转出转进登记、经营性停车场注册、危险品运输车辆注册许可等信息。

  3、交通部门对辖区内本县籍运输企业、运输车船、运输企业人员外出经营状况每月进行登记,督促非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代开票手续。

  4、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货运业纳税人的税收征管,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向地方政府报告货运业税收征管情况,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工作,为货运业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监管措施

  1、网上比对。一方面在进行运力初始核定时,县地税局将纳税人申报的运输工具与其在江苏运输信息网上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凡网上查询不到的运输工具一律不予认定;另一方面,针对纳税人运输工具流动性大、变化快的特点,对已认定的运输工具按月进行网上核查,根据最新核查结果及时调整运力和警戒线。

  2、设立警戒线。一是每月货物运输开具的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依据上月发票总额核定的运力警戒线额。二是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都必须进行运力核定,并作为计算发票警戒线的依据;对虽签有买卖协议而无实质付款行为的“购置”车辆,不得作为自有运力。三是核定车船运力警戒线:车辆每吨每月6000元,运油船舶每吨每月200元,其他船舶每吨每月300元。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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