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遏制计划外生育,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加快我县构建法制计生、人本计生、和谐计生、诚信计生的进程,努力实现创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调发展先进县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孩子的公民,其对象是:①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的计划外生育的公民。②非本行政区域户籍,流入本地后计划外生育的公民。③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计划外生育后流入本地,未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公民。④原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迁出后实施计划外生育,现仍居住在本行政区域,且未被征收过社会抚养费的公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夫妇;
2、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但没有办理生育证生育的夫妇;
3、非婚生育对象。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而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生育,重婚生育)。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镇(区)实施具体征收行为。镇(区)、村(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程序
计划外生育对象不符合规定生育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镇(区),必须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认定计划外生育事实,建立卷宗
发现计划外生育后,必须迅速查证计划外生育事实,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卷宗,一案一卷。
调查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计生工作人员参加,专人记录。调查笔录必须具备下列几个要素:一是计划外生育当事人婚、孕、育等基本情况;二是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三是计划外生育当事人的经济收入以及有无在外地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二)核实收入,测算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数额
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4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孩子出生前一年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本标准,基本标准由当事人所在地的镇经管站(统计站)或县统计局提供,征收金额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确定。对实际收入超过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对其超出人均收入的部分还应当加征一至二倍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包括:
(1)不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而多生育一个孩子;
(2)符合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生育后又多生育一个孩子;
(3)已合法生育一个孩子者与婚外异性生育第一个孩子;
2、不符合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其中生育两个孩子的按照五倍缴纳,多两个以上孩子,每多生一个,递增一倍,
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包括:
(1)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征收;
(2)对未达到法定婚龄同居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一倍征收;
(3)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的,若有配偶者没有生育过孩子,按两倍征收;若有配偶者生育过孩子,按“多生育”孩子数计算应缴纳社会抚养费;婚外异性系初次生育的,按一倍至二倍征收;
(4)对双方均为未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分别按两倍征收;
(5)对双方均为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的,分别按“多生育”孩子数计算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4、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非婚生育孩子数量和情节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包括:
(1)对未达法定婚龄或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五倍征收;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六倍征收;依此类推,最高为八倍;
(2)对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计算,按五至八倍征收;
(3)对双方均为已生育过孩子的有配偶者同居生育第二个及二个以上孩子的,按“多生育”孩子的个数分别计算,按五至八倍征收。
5、重婚生育的。指依照刑法由司法机关判有重婚罪的对象,按照基本标准的六至九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重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按六倍征收;
(2)重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七倍征收;依次类推,但最高倍数为九倍。
(3)计划外生育的双胞胎或多胞胎,按多生育一个孩子处理。
(三)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测算出征收金额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对计划外生育对象下达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不在,可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备注栏写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2、邮寄送达,用挂号信邮寄给当事人。
3、公告送达。把征收决定书张贴在计划外生育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共场所。
4、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当事人所在村或单位代表至少两人到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在场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送达回执须送交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留存。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解交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于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凡因特殊困难无法一次性缴纳抚养费的,须经本人申请、镇村审查同意、县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准,方可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法定标准的50%,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两年。
(五)收费单位及票据使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机关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征收或委托镇(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款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任何票据收取社会抚养费。县人口计生委委托镇(区)代开的抚养费收据,一律由镇(区)计生中心指派专人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管理和使用。
计划外生育当事人缴清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后,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理结清手续,受到法律保护。
四、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对尚未进入征收程序的计划外生育对象,由所在村居负责摸底统计上报,所在镇(区)负责调查取证、建立卷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卷宗合法性、测算征收数额、下发征收决定书,建立文书和电子档案,对拒不缴纳的计划外生育对象,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凡是计划外生育的对象,已建立卷宗,进入征收程序的,被委托镇(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台帐,准确记载每个对象征收决定书下达的时间、金额、已征收的金额、欠缴的金额、延期还款期限等。按照依法、规范、足额的要求,建立长效征收机制。
3、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有履行能力但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书而未缴纳抚养费的对象,必须在征收决定书作出之日起9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抚养费征收案件,其执行费用由被征收对象承担。
(二)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各镇(区)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在一个星期内解交县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委托镇(区)征收的抚养费,在未经解交县财政专户、并由县财政分成拨付给镇(区)使用前,所征收的抚养费不得作为镇(区)财政收入入库和使用。县财政分成使用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其中,县留成20%,县统筹奖励人口计生一条线有功人员和奖励镇(区)服务站建设10%,镇(区)分成70%。
五、奖惩办法
1、凡一次性缴纳抚养费达到法定标准70%以上的计划外生育对象,可予以办理户籍申报登记等相关手续。
2、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计划外生育,凡是举报一例镇、村没有统计上报的计划外生育,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3、对镇(区)和村、居、单位未上报的计划外生育对象,一经查实,一律实行滚动考核,计算当年计划生育率,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凡群众举报属实或县调查解剖中发现的计划外生育人员,其所在镇(区)不享受该户缴纳抚养费70%的分成。
5、各镇(区)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凡是2008年底前尾欠的社会抚养费,必须逐人清理,规范建档,制定计划,落实措施,确保从2009年起,分三年时间全部征收结束。对当年度(从上年9月底到当年9月底)计划外生育人员的抚养费,征收率不得低于70%。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排查登记率、下达征收决定书率、建立卷宗率均达到100%,征收到位率和个案结案率,必须完成县下达的任务。
6、凡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完成年度任务、或执法过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上级通报批评,不得评为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7、对瞒报计划外生育和不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的,一律交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规定
1、凡是计划外生育人员,其抚养费征收标准,一律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少收或免收。对于已进入征收抚养费程序,但抚养费尚未全额征收到位的计划外生育人员,由所在镇区计生中心发出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尚未缴纳的抚养费金额和应足额缴纳的期限。对于过去少数干部和工作人员违规表态少收或免收的,一律宣布无效,统一按照本文件规定足额征收。今后如再发生对计划外生育人员擅自表态少收、免收抚养费、或为未缴纳抚养费而办理户籍申报等手续提供方便者,严肃追究责任,并责成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少收和免受的抚养费。
2、凡2002年9月1日之前的计划外生育人员,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照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不同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征收,由县人口计生委委托所在镇(区)依法征收,征收情况不列入对镇(区)的考核。
3、计划外生育人员,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前,所生孩子已死亡的,不再征收抚养费;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一方死亡的,只征收其另一方;在征收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死亡或计划外生育的孩子死亡的,则终止征收。
4、凡常住本辖区,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户籍在县外的,必须事先与县人口计生委取得联系,由县人口计生委协调告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后依法征收。凡计划外生育后未被征收过抚养费的人员,一律由现居住地的镇(区)征收。凡本县内计划外生育人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分离,且社会抚养费已开始征收,但未足额征收到位的,一律由原征收的镇(区)足额征收到位。镇(区)之间不得降低标准抢征辖区外人员的抚养费。如出现降低标准抢征行为,责成抢征的镇(区)按照法定标准限期足额征收到位,抢征的镇(区)不享受抢征抚养费的分成,由县人口计生委将这部分分成直接划归被抢征的镇(区)。同时,在考核中扣除相应积分。
5、各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配合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县广电等新闻媒体部门,要加大力度,宣传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人口计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宣传自觉履行义务,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典型,宣传各地加强抚养费征收的方法、经验,从而形成浓烈的舆论氛围。县司法局要加强计生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加强与人口计生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征收抚养费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公安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那些阻挠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办理户籍申报登记和迁移手续时,必须严格查验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县卫生、防保和妇幼保健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计划外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计生部门,要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检查督导力度,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干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本意见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