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0-03861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0-2-15 0:00:00
文号 射政发〔2010〕3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射阳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部署,结合《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开展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射阳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要求,加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充分发挥我县集体经济的优势,建立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筹集机制。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1200元、1800元8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省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县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年缴费在100-300元者,每年补贴30元;年缴费在400-600元者,每年补贴35元;年缴费1200元者,每年补贴40元;年缴费1800元者,每年补贴50元。无故停保者,不享受当年政府补贴。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为60元。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到达领取年龄、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或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国家、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县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农保的女性,可申请从55周岁办理领取手续。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也可以在补缴保险费本息后,办理领取手续,并补领规定年限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其余人员应按年缴费。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九、基金监督

  县劳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要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级新农保经办服务管理机构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并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县级经办机构新农保专项经费按当年征缴基金0.8%—1%拨付,镇区经办机构征缴经费按当年新增缴费人数每人5元计算。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镇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镇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县劳保、财政等部门要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

打印 关闭
文字解读
政策文件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