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74372/2010-07156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海河镇 发文日期 2010--9--8
文号 海政发〔2010〕5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海河镇2010年三季度税源发展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政发[2010]3号、24号文件精神,围绕县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镇村两级税源发展工作责任,确保超序时完成三季度全镇财税工作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1、文件所列有税源发展任务的单位和个人。

  2、重点工业企业及其服务班子。

  二、考核要求

  1、镇三套班子成员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其他单位和个人确保达(超)序时;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计划目标确保税收入库达(超)序时;

  3、注册企业(总部经济)9月底前必须完成入库税收达(超)5万元。

  三、奖惩细则

  1、9月底前完成全年协护税目标任务的,按三季度税收实绩的4%奖励。

  2、9月底前完成协护税序时任务但未达全年任务的,按三季度税收实绩的3%奖励。

  3、重点工业企业9月底达(超)序时的,奖励给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的0.5%,并奖服务班子三季度入库税款的0.5%;未达序时但完成必成指标的,不奖励不处罚;低于必成指标的,每少10%,罚服务班子100元。

  4、9月底前总部经济完成入库税收5万元以上的奖1000元;完成10万元以上的,奖励2000元;少于5万元的视同未完成年度任务,罚款500元,实绩为零的罚款1000元。既未注册总部公司又未利用其它总部平台协护税的罚款1000元。总部经济企业所入库的税款折算纳入协护税任务;借助镇内总部经济(注册公司)平台协税护税的同样抵算总部经济任务;对税源发展中的新注册企业,注册两个月内未形成税收的予以清理,办理证照的费用不予报支,发生的费用在责任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工资中扣除。

  5、本办法未列部分对照前文兑现。

  四、工作纪律

  所有单位及个人要认真学习协护税相关业务,及时与镇税源办公室及税务部门衔接,确保合同规范、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严格按镇制定的优惠政策,准确把握税率,严禁因擅自补差而发生单位、村(居)新的债务。

  此考核办法由镇税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海河镇定报企业2010年三季度入库税收指标分解表

                                      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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