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1-00182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1-6-1 0:00:00
文号 射政办发〔2011〕5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各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的通知》(苏民事〔201025号、苏财社〔2010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111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享受基本火化费补贴的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1、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费的人员;

2、按其他政策规定享受丧葬费补助的人员;

3、入学前非本县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

4、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人员。

(二)享受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的对象为:

1、上年度被确定为城乡居民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3、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三无”人员;

4、享受民政部门抚恤的残疾军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19541031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以上简称在乡复员军人);

7、享受民政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9、公安机关运送并开据证明的无名尸。

二、补贴标准

1、普通居民基本火化费补贴标准为360/具。

2、九类对象中1-8种人员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标准为:①普通车辆遗体接运费不超过400/具;②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不超过300/具;③遗体消毒费20/具;④普通火化炉火化费360/具;⑤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补贴费用总额不超过1280/具,据实结算,超出自理。

3、九类对象中第9种人员预算补助标准为:遗体接运费不超过400/具、遗体存放费不超过8640/具、消毒费20/具、火化费360/具、骨灰盒200/具。具体补贴额按实结算,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在补贴标准范围内按实拨付给县殡仪服务中心。

三、补贴领取办法

1、普通居民基本火化费补贴和城乡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兑付。丧事承办人在丧事结束后一个月内(20111-5月份的补贴在6月底前兑现结束)持有效证件和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区、办事处)民政事务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镇(区、办事处)民政事务经办机构会同财政所共同审核后直接兑付。

2、殡葬基本服务费补贴领取所需提供的材料:

1)享受普通居民基本火化费补贴需提供死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县殡仪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及各项服务确认单等原件和复印件。

2)享受九类人员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需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享受类型的证件、死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火化证明、县殡仪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及各项服务确认单等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无名尸丧葬服务费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开据的证明。

3)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外地火化证明、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

4)丧事承办人不按指定的单位和项目实施而形成的费用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四、补贴负担办法

    普通居民基本火化费补贴和九类人员中1-8种人员基本丧葬服务费补贴,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发放,年终县财政给予补助,县财政补助资金在当年底结算至镇(区、办事处)财政。各镇(区、办事处)民政事务经办机构和财政所负责审查相关证件,并汇总报县民政局审核,由县民政局负责向县财政代理申请资金拨付手续。公安机关运送并开据证明的无名尸丧葬服务费先由县殡仪服务中心垫支,每半年向县财政结报一次,经费由县财政负担。

五、实施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各镇(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惠民殡葬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切实将惠民殡葬工作落到实处。

2、做好宣传发动。要针对殡葬工作特点,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形式,力争通过强化宣传把群众思想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让全县城乡居民真正感受到政府推行惠民殡葬,是一项深得人心、深得民意的实事工程,充分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3、坚持依法查处。各镇(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殡葬管理,禁止骨灰装棺土葬、禁止私埋乱葬、禁止在城市居民区举办丧事扰民。如有上述行为,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依法查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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