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制定的《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试行)》已经县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试 行)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范支出报销行为,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十项规定。
一、规范有关公务费报销管理
1、严格会务审批和经费报销制度。各单位召开各种会议须事先按规定程序报批。报销会议费,必须附会议通知文件、会议审批单、经费结算清单和正式发票;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其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2、严格考察学习费用报销制度。外出学习、培训等经费报销,须附主办单位通知文件或本单位审批单和正式发票,自行组织的,必须按年度预算执行。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的报销发票,必须提供组织机构或指定培训学习机构出具的票据,不得以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作为报销凭据。
3、严格车辆维修费用报销制度。车辆维修费须附维修审批单、单位专人或委托他人初步鉴定书、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维修明细结算清单。无车辆的单位,一律不得报销修理费、保险费、加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等。招待费、请客送礼费不得纳入车辆维修费中报销。
二、规范开支修缮费用
修缮项目(包括零星修缮)5000元以上的,须事前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后,按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并签订施工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有工程监理质量和进度证明,并附合法正式的原始凭证。修缮项目竣工后,要编报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竣工审计,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支付。无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决算未经审计的,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必须留有一定的保证金。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行政府采购。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而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不予报销。
四、认真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要求,单位支出必须有年度预算、有申报审批手续。除零星支出外,其余经费支出都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单位全年的经费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率必须在85%以上。
五、规范办公用品购置制度
各单位要按需购置办公用品,并按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的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如实开具发票。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签字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六、认真审核发票等支付凭证
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等凭证,须据实填写品名、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不得涂改、挖补;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须加盖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无财税机关监制章、无单位名称、无开票日期、无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字迹或印章不清楚,伪造、变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票据,一律不予报销;禁止用白条报支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必须真实可靠、项目完整、附件齐全,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内容缺一不可。
七、从严管理税务发票
税务部门在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商业街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加快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网上开票。税务部门要结合税控收款机、网上开票推广使用情况,设立定额发票使用过渡期,逐步限制使用10元(含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从现在开始,单位不得报销限制使用范围以外的定额发票。财税部门要加大消费发票的抽奖密度,提高奖励额度,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
八、强化单位内部制度建设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财经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各单位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根据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单位会计机构及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报销凭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或附件不全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报销手续。
九、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经查证属实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视情况,按处罚金额的10%以上给予举报者奖励,奖励经费由受益的同级财政承担。
十、加强支出报销的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违反财政法规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十项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