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2-00533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2-11-14
文号 射政办发〔2012〕13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机构:

  《射阳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8日

 

射阳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

  为合理配置和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全县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苏卫医[2011]38号)、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及《盐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一)县域概况 

  2010年末,全县区域面积2783平方公里,总人口97.49万,下辖17个镇,150个村委会、95个居委会。境内有省属农场3个、盐场1个。

  (二)人群健康水平

  2010年全县人口出生率为16.98‰,死亡率6.77/‰,人口自然增长率10.21‰。孕产妇住院分娩率100%,孕产妇死亡率为0,婴儿死亡率3.6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4.85‰,主要法定传染病发病率94.68/10万。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99.99%,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86.6%。

  (三)卫生资源及服务状况

  1、医疗机构。2010年末,全县有医疗卫生机构333个,其中二级综合医院3所,二级中医院1所,一级综合医院6所,眼科、五官科、中医烧伤、康复、中医骨伤、创伤专科医院各1所,精神病医院1所,120医疗急救站1所(挂靠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所,卫生监督所1所,妇幼保健所1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1所,中心卫生院5所,卫生院12所,镇预防保健所2所,个体诊所11个,村(居)卫生室232个,门诊部8个,企、事业单位医务室41个。县人民医院建立了感染性疾病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了皮肤病、性病防治和结核病防治门诊部。

  2、卫技人员和床位。2010年末,全县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3341人,其中注册执业(助理)医师1330人,注册护士740人 ,乡村医生1166人。2010年末,全县医疗机构核定病床总数1920张(实际开放床位1960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1.9张,每千人拥有医师1.38人、每千人拥有护士0.77人。

  3、医疗设备。2010年末,全县有万元以上医疗设备1096台,其中100万元以上设备11台。县级综合性医院设备先进,均有核磁共振、CT、中央监护系统、大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镇卫生院基本设备完善,大部分单位有彩色B超、全自动生化仪、500毫安以上X光机或CR,9家单位配有CT。

  4、卫生服务状况。2010年,县级医院门诊量为73.58万人次,镇卫生院门诊量为131.62万人次,出院人数县级医院2.48万人,镇卫生院2.2万人。病床使用率县医院92%,镇卫生院62.58%,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县医院9天,镇卫生院6天。区域内基本形成了以县级医院为龙头,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网络和20分钟医疗服务圈,能够满足区域内居民与外来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稳步推进,全县已参合农民79.94万人,农业人口覆盖率达100%,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2亿元, 补偿186万人次。全县已建立农民健康档案72.5万份,建档率达75%。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卫生资源总量虽可以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但结构层次不尽合理,医疗资源整体效益未能体现;县、镇两级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明显增加,但与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仍不相适应;县镇医院卫技人员配置不足,乡村医生年龄偏大、知识老化;非法行医现象时有发生,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薄弱,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本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以改革和技术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设置和布局,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浪费或遗缺不足。

  (二)总体目标

  以满足全县公民医疗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全面提供医疗服务为重点,通过合理调整布局,着力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努力构建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优质高效,安全快捷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以农村为重点,健全医疗服务体系,服务半径适宜,群众方便,布局合理,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适度发展优质医疗资源,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2、分级诊疗原则。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卫生网络中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注重发挥社会、个人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的作用。

  3、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为重点原则。结合新医改政策,逐步建立严格的双向转诊制度,分流就医层次,引导卫生资源向基层和社区流动。为居民提供全面、优质、高效和集预防、医疗、康复、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4、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设置以公有制为主导,坚持以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按照适度发展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符合规划要求的医疗机构。依法实施民营医疗机构准入审批,加强对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确保公共卫生任务落实的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承担公共卫生任务,认真实施国家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和规划,加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及救灾防病的能力。

  6、中西医并重原则。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及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鼓励发展特色中医专科,逐步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

  三、床位设置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控制标准

  根据我县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到2015年末,床位设置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控制在:每千人口床位数4张,每千人口卫技人员3.8人,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1.66人,每千人口注册护士数1.33人。

  (一)医疗床位:到2015年末,县域服务人口110万人(户籍人口100万人),床位总量控制在4000张。其中:县人民医院1200张、县中医院500张、县精神病医院100张,中心卫生院及一般卫生院累计1000张、民营医院累计800张,农(盐)场医院400张。期间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需要对床位设置进行10-20%范围调整。

  (二)人力资源:到2015年末,医生(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数0.17万人,执业护士人数0.14万人;每个镇卫生院有2-3名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综合性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的医疗服务中心,以诊治疑难病和急危重症为主,发展重点医学学科、特色专科;培养学科带头人,开展临床、教学、科研工作,实施医疗新技术、新成果应用和推广;承担全县疑难危重病人及专科疾病病人的诊疗任务;接收基层医疗机构病人的转诊;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业务技术指导、接受人员培训进修等工作。在县人民医院设立相对独立的感染性疾病科和病区,设置床位50—60张,用于收治全县传染病住院病人。

  位于县城区范围的一级综合医院加强内涵建设,向二级综合医院转化。原射阳振阳医院搬迁至副城区,按二级综合医院设置。在县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综合医院。

  新洋农场医院、淮海农场医院定位于二级综合医院,着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向周围农村辐射;临海农场医院、射阳盐场医院定位于一级综合医院,其功能重点是为辖区内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在新城区兴办一所三级乙等综合医院,并为创建三级甲等医院预留发展空间,设置床位1200张,计划总投资7亿元,其中一期工程总投资约5亿元,二期工程总投资约2亿元。

  为适应港城建设需要,可以考虑兴办一所一级综合医院,满足港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1、各建制镇至少设置卫生院一所,其中在盘湾、临海、海河、洋马、四明镇各设一所中心卫生院。千秋、新坍、长荡、特庸、黄沙港、兴桥、合德等7所卫生院为一般卫生院。保留陈洋、耦耕、阜余、合兴卫生院和临海中心卫生院六垛分院作为一般卫生院。卫生院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四明、海通医院和镇预防保健所配合完成辖区内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对部分镇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功能整合。

  2、农村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按服务人口3000-5000人左右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卫生服务镇村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在注册机构内执业,不得独立开设医疗机构。

  3、各镇不再新设置综合及专科医院,行政村(居)原则不再新设置个体诊所。
  
  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诊治等工作。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接受县医疗服务中心的业务技术指导,与县医疗服务中心建立病人的双向转诊制度。

  (三)专科医疗机构

  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结合我县实际,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城乡康复机构、老年护理机构等适应疾病谱变化、人口老龄化、医学模式转变等形势发展需要的专业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举办二级以上高水平、高起点、有特色、上规模、填补县内空白的专科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有关规定,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我县已批准设立中医、妇产、五官、眼科、创伤、烧伤、精神病等专科医院,基本满足县域范围内群众对此类专科疾病的诊疗需求,暂不鼓励增设此类科目的专科医院。主要任务是对没有达到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进行限期整改,对到期整改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医院将调整为门诊部、诊所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产科、性功能治疗、性病和计划生育等诊疗项目对技术力量和医院感染控制上的要求严格,以及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规定,我县社会办医和个体医疗机构不得设置此类科室或项目。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专科门诊部承担皮肤病、性病防治和结核病、职业病防制工作,结核病的诊断治疗由县人民医院承担。

  原射阳劳动职工医院搬迁到南三环路以南,设置为康复专科医院,设置要求达到二级专科医院标准。县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建设。

  (四)120急救中心

  依托县人民医院建立县120急救中心,同时,在二级医院和中心卫生院设立若干急救医疗分站,建立起功能较为完善、反应比较迅速的农村急救网络。120急救中心承担县域内院前急救任务,负责受理呼救电话,组织、指挥、调度各急救医疗分站工作,组织院前急救知识培训等工作。突发紧急事件时,辖区内其他县级医院、农盐场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救护车接受120医疗急救中心统一调度。根据国家120急救中心基本标准,按照城市人口每5万、农村人口每10万人配备一辆救护车,共配置13辆救护车,一辆指挥车,每辆救护车配备2名医护人员1名驾驶员,适量管理人员和医疗救治设备,装备GPS卫星定位系统。

  (五)采供血机构

  在县人民医院设立射阳储血点,市血站在我县设立采血点。

  (六)中医机构

  设中医院2所。一所定位为二级甲等中医院,设床位500张,在该院设立符合要求的感染性疾病门诊。一所为一级中医院,开展具有一定特色的中医诊疗服务。
  在县级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各卫生院设中医科,开展中医诊疗服务。

  (七)妇幼保健机构

  设县妇幼保健院1所。妇幼保健所应进一步发展妇幼保健特色,在抓好全县妇幼保健龙头建设的同时,整合有关资源,力争建成妇幼保健院,努力增强综合服务能力建设。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根据射阳县区域规划的调整,适时将城区范围的村卫生室进行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

  (九)门诊部

  严格控制门诊部及以下规模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原则上不再增设门诊部。鼓励倡导医疗机构下设的门诊部与村卫生室进行资源整合。

  (十)诊所

  全县范围内个体诊所在现有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个体诊所设置。在离现有医疗机构较远或缺医少药区域,或因现有诊所自然歇业可适当增设,选址应与有相同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相距不得低于500米。原已设立的个体诊所,工作人员等不符合规定资格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实行关、停、并、转。

  (十一)企业和事业单位医务室

  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医务室,500人以下原则上不予设置。学校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医务室不得对社会开放。企、事业单位已关、停、并、转的,同时撤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我县只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设此项目,但中期引产和药物流产只能由经审批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行业管理,严格准入制度
  
  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掌握机构数量、床位数、分布区域等准入标准,规范准入程序,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申请设置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本规划要求。原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执业地点,必须符合现行设置规划条件。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医疗机构,依法实施退出机制。
加大医疗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等行为。

  (二)确保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履行政府职责

  政府要加大对急救医疗服务、精神病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服务、传染病救治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等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投入,逐步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三)强化人才培养,实施科教兴医

  加大医疗卫生学科带头人及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以重点学科专科带动医疗业务技术、医学科学研究和医院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集中优势力量,高效使用有限经费,开展医学科学研究,力争多出成果,以促进和推动我县医学水平再上新台阶。

  六、附则

  1、本规划实施中的具体事项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2、此前发布与本规划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划内容为准。
  3、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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