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交通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消除失泄密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机密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及交通运输有关信息保密工作要求,特制定《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请各单位收悉后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9日
附: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射阳交通运输局涉密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杜绝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各科室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联网(外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的材料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外网)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不得上国际互联网。
第三条 凡是上国际互联网的信息要经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做到涉密的信息不上网,上网的信息不涉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并派技术人员在现场负责监督。
第六条 各科室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国家保密单位报告。
第七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
第八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办公室负有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科室执行本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局办公室登记造册。
第二条 各科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笔记本电脑必须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员保管,暂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专人保管。
第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内使用,严禁在互联网外网上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四条 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涉密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带入本单位内使用。
第五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
第六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移动存储介质的销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到县国家保密单位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县国家保密单位统一销毁,各科室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
第七条 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对涉密信息应采取涉密信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存储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单位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二、各涉密科室应将本室设备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设备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分管单位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办公室负责对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局机关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局机关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 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 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 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 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 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 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 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
第九条 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 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 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 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县委保密委员会报告。
(五) 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