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各国有企业:
《射阳县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0日
射阳县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单位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行为,防止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含镇区)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自然资源、公共媒体广告资源、城镇公共空间资源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受县政府委托,县财政局(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处置及出租出借行为审批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经批准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转让、注(核)销的行为。
第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和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以出售方式处置的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公告待处置资产信息,采取挂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国有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在明确产权归属前,不得处置。涉密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后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拆除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 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八)拆除是指单位房屋建筑物因存在安全隐患、项目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等,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拆除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十条 资产处置程序: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审核同意后按权限做出批复,或由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提交处置申请。
(三)审批。县财政局(国资办)收到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权限及时做出批复。
(四)评估。对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由处置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县财政局(国资办)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县财政局(国资办)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单位应委托经县财政局(国资办)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交易。
(六)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县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办)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原则上不予处置,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或相关权威部门出具专项证明材料。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一)一般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单位价值低于 1 万元的,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 备案。单位价值在1万元至100万元以内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
(三)下列资产重大处置事项,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县财政局(国资办)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2. 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专项资产的处置。
3. 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4.单位一次性处置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价值(账面价值)的资产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
(四)按照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县财政局(国资办)和主管部门应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
(五)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拍卖的,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受理,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提交县城建例会研究;重大资产处置,由县财政局(国资办)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工作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或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
(六)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报资产报废、报损。
(七)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让、出售的,统一实现公开竞价处置。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县财政国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处置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国有企业资产处置收入经企业申请后拨付到企业。
第三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
(一)单位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
(五) 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国有资产出租租金底价由县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县人大、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参照评估价、市场价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程序:
对年租金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招租项目,由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在本部门或政府网站上发布招租信息,招租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年租金在1万元以上的招租项目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委托射阳县信诚产权交易所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实行“五统一”管理,即资产使用统一审批把关、资产价值统一竞价招租、合同文本统一格式、出租收入统一缴存专户、收益分配统一纳入预算管理。租赁合同由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与承租人签订,主管部门见证,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核备案。租赁物押金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收取、保管。出租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出借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办)或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全额缴存县财政国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纳入部门预算,国有企业实现的收入经企业申请拨付到企业,年终经审计后对净利润按比例收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国有资产用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县财政局(国资办)审批,重大资产改变用途的,须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对全县国有资产租赁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县监察局、审计局对租赁收入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和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单位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情况的监督。单位应按颁发的规定严格自查处置和出租、出借使用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出具评估、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相关中介机构和单位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和资产出租方面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拒缴、截留、挪用、瞒报国有资产收益,擅自处置资产或低价出售、出租资产以及不按程序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有的各类集体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相关收益统一缴存镇(区)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镇区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破产法》等规定执行,涉及房产和土地交易的参照办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自2013年12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