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再度硬化信访稳定工作措施,强化信访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江苏省信访工作条例》和省“两办”《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对照县委、县政府对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要求,现对我镇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责任追究对象
(1)镇三套班子成员,镇分管、分工干部;
(2)各村(居)、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处理信访问题的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形式
1、责成说明情况;2、责令书面检查;3、提醒或诫勉谈话;4、通报批评;5、组织处理;6、党政纪处分。
以上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责任追究内容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上访的;
2、因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众上访的;
3、对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政务、村务事项应当公开或未经群众(职工)大会通过而实施的,引起群众不满而上访的;
4、对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重复、越级信访的;
5、对苗头性问题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
6、迟报、漏报或瞒报重大信访情况,贻误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7、对本单位信访问题弄虚作假,不能及时掌握和提供真实情况,贻误上级决策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体系不健全,对无理缠访人员和重点人员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信息掌握和报送不及时,导致越级上访的;
9、对上级处理意见不认真落实,导致信访者越级、重复信访的;
10、其它因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产生重点信访问题的。
对上述十种情形凡发生一种或几种的,将按省“两办”《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予以追究,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对在敏感时段发生信访问题的,一律从快从重追究。
四、责任追究考核处理
1、领导重视,及时报送各类报表、材料,如不及时,考核时扣责任单位1分。
2、对同一信访事项,属责任单位解决而未处理的,到镇上访一次扣0.1分,集访扣0.3分。
3、对同一信访事项,属责任单位解决而未处理的,到镇重复上访两次以上或去县上访被通报的,有一件在年度三个文明考核中扣0.2分,集访的扣0.5分。除对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提醒谈话外,必须在限期内解决问题,保证做好息访工作;
4、责任单位凡发生到市上访的,由分工挂钩单位的镇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带队,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信访人劝返。到省京上访的由镇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将信访人劝返。如出现责任单位负责人未及时赶到现场劝返的,在全镇通报批评。
5、信访稳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责任单位凡发生到省上访的,不属该单位处理的问题,需在第一时间派人劝返,并做好疏导息访工作。属该单位处理的问题而未处理形成上访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并限期解决问题。如被省联席办登记列入交办、督办件的,扣责任单位2分,并按省两办《关于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6、责任单位凡发生去人到市、省上访的每次在年度三个文明考核中分别扣0.5分和扣1分、集访的扣1分和2分。一年内凡发生因责任单位原因导致一次进京越访或一人次进京非访的责任单位,在年度三个文明考核中扣4分,集访的扣8分,并对其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加评优,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凡责任单位出现越级重访的,加扣50%,扣完为止。
7、对一年内出现两次去京非法上访被登记的、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到省集访或去京上访的责任单位,除实行信访稳定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外,责任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免职。
8、责任单位去县以上上访所产生的相关对接、交通、办班等费用,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
五、责任追究程序
需对有关村(居)、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经党委政府研究后实施;需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信访稳定奖励
年内信访责任单位如没有发生任何上访案件,奖责任单位3000元;对有重点稳控对象,一年内无任何去县、市、省、京上访的责任单位,奖责任单位3000元。信访稳定工作奖金的60%用于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