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土地流转,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扎实推进城镇化,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现就我县规划建设农村新型示范社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城镇化为导向,以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适度、适量、适时地推动农村新型示范社区建设。
二、适用范围
县域内除县城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射阳港经济区以外的集镇适用本办法。农村新型示范社区(以下简称“新社区”)特指在集镇规划区(包括被合并乡镇的老集镇)范围内,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组团式建房的社区,安置对象为退出原有宅基地且符合安置条件的农户。
三、规划要求
(一)规划选址。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依据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新社区的选址。新社区要符合新镇区规划,并与老镇区充分衔接、有机结合。
(二)规划编制。各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编制或者优化新镇区、新社区近期建设规划。规划要以“组团式建设、成片区开发”为主,按照“一镇一特色、一区一精品”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规划。规划的委托编制单位须为甲级资质,并以三年建设规模编制新社区规划建设方案。
(三)规划建设规模。新镇区规划规模0.5—1平方公里,新社区规划规模250户左右。年建设规模以60—80户为宜。
(四)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遵循“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120、160、200平方米三类户型为宜。
(五)规划配套。新社区内要有公共厕所、配电房、公共绿地、路灯、社区用房等公用设施,逐步配套建设卫生服务、养老服务、幼儿托管等相关服务设施。供水、排水、供电、通信以及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要齐全,小区主要道路路面宽不得低于6米。
(六)主要道路两侧规划控制。国道、省道、县道两侧非规划布点镇村30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四、建设要求
(一)建设方法。采取镇村代建与农户自建相结合。各镇人民政府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物管”的要求,招标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统一代建农民住房,代建费用一律向农户公开,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和搭车乱收费现象,主动接受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真正惠及农民和取信于民;或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基础上,在村建服务中心和村(居)委会的统一监管下,由农民自行建设,镇级政府组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周期。建设按“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执行,新社区按规划分三年建设完成。
五、优惠政策
(一)退宅还耕补偿。对退宅还耕的农户,其主动到所在镇集镇购买商品房的,每户奖补1—1.5万元(具体标准由各镇制订);到县城购买商品住宅的,每户奖补2万元。在集镇购买住宅所补资金,凭据由各镇承担兑付;在县城购买商品住宅,由县财政承担兑付。
(二)配套设施。供电配套按农民集中居住区享受优惠政策。
(三)户籍政策。全镇符合建房条件农户均可入户新社区,凡进入集镇的农民取得合法的房屋手续并实地居住的,户籍可落户在房屋所在地,纳入集镇常住人口。
(四)房屋鉴定。对镇区少部分特困户、五保户自住房等级达到D级(整栋危险)的民宅,由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免费鉴定。
六、管理要求
(一)规划审批。各镇编制的新社区规划建设方案,由县住建局统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获批后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不得违法施工。
(二)建设管理。农民建房的施工管理、放线、验线、质量、安全监督由各镇村建服务中心负责,并报县备案,县住建局负责督查指导。
(三)房屋登记。2011年9月1日后各镇发放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为无效证件,县房管部门不得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四)“两违”查处。各镇国土所和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要共同加强新社区内各类用地和工程建设的跟踪监管,及时向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汇报不按规划、未经批准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县住建局负责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审批和违法监督执法工作。县国土局负责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用地审批和违法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生的违建行为要严厉打击,严肃问责。
七、其他民宅管理
(一)为搞好新社区引领示范作用,对射政发〔2011〕117号文件确定的62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内已建的项目,近期以提高完善为主。进一步激励农民进城入镇居住,今后农民集中居住项目首先安排进入新社区。
(二)对经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确实无法居住又无法向城镇区域集中的少部分特困户、五保户等危房户,鼓励在村(居)委会协调下,实行村(居)组内空置房有偿自愿流转或由村委会集中代建临时过渡安置房。对其他危房户,由镇组织国土、村建、监察等部门联合查勘,会办研究确定修缮方案,修缮的房屋要坚持“四墙不动,不增加高度”的原则。
八、组织领导
(一)建立推进机制。县政府成立农村新型示范社区规划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住建局下设办公室。各镇镇长为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镇分管领导、村建中心主任、村(居)党组织书记为新社区规划建设管理直接责任人。建立全县统一组织、统一规划、上下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力量对各镇新社区建设进行检查,县住建、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新型示范社区规范有序开展。
(三)严格考核奖励。对通过县级审核、全面启动建设的新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到配置要求的,县对各镇按实际安置退宅还耕户每户3000元予以补助,用于示范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对全面实施新社区建设计划过半的镇,按照新社区批准规划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商住用地指标予以奖补。年终县新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建设情况实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绩效综合奖考评。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