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
射阳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确保县域经济平稳运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2]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137号)、县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暂行)》(射政发〔2014〕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县、镇(区)及所属部门(单位)直接举借、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公益性项目(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要遵循“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究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起”。政府性债务规模应与县镇(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的偿债能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举债及债务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履行申报举债计划、编制债务收支预算、向金融等部门融资、化解债务风险、规范使用债务资金、绩效自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履行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政府性债务的日常管理、编制债务收支计划(预算)、举债审核报批和财政监督等工作职责;发改委等部门负责新增基本建设等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融资土地计划等有关资源的安排和提供相关融资资料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债务计划管理
第五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预算)管理。年度债务计划由县、镇(区)财政及相关部门分别编制,财政部门统一审核汇总报批。财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预算,并纳入县镇(区)财政预算管理。
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由政府性公益性事业发展,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由政府举债并负责偿还的,作为一般性债务,编制公共财政预算;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发展由政府举债并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作为专项债务,编制相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资金预算项目计划组成,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公益性事业发展计划的项目,各镇(区)、有关部门不得列入债务收支计划,更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土地储备机构的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由县财政局、国土局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和执行并备案。
第六条 编制方法和程序。政府性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各镇区、有关部门(单位)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融资举债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增加融资规模的,债务部门(单位)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核准调整。
每年10月份前,根据县财政部门通知要求,各债务部门(单位)编制下年度债务收支计划,编制的计划要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债务部门(单位)的债务收支计划,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方综合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提出全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同级政府和人大审查批准后,由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债务部门(单位)批复年度核准融资举债额度。
第三章 举债审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融资渠道主要为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中央和省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禁止向个人举债。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的举借实行“计划控制、单位申请、县债务管理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管理办法,举债项目必须列入当年债务收支计划,同时明确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用途、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项目和债务计划已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向县政府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镇区、部门(单位)债务余额较大,但能有计划化解债务,债务率、逾期债务率有计划控制在警戒线以内的。
(五)县政府同意可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其他政府性债务。
(六)其他政府审批事项。
第十条 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镇区、部门(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年度核准融资举债额度》批复,《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项目融资意向书,项目建设批复文件,投资评审报告,单位资信证明,银行贷款卡,偿还债务方案,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并填写《政府性债务举借审批表》。
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和政府性债务举借审批表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一) 《核准年度融资举债额度》批复额度;
(二) 举借债务事由、数额、来源(意向金融机构)、期限、利率;
(三) 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四) 还款计划和还款资金来源、举借政府性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五) 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六) 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举债的审核、审批程序及审批办法。
材料审核。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区、部门(单位)的举借申请进行初审,重点是审查申报镇区、部门(单位)的债务情况、资产状况和债务率、偿债率等控制指标情况;债务报告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对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偿债来源和债务风险进行审核评估。
初审意见。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举债的镇区、部门(单位)做出初步的论证后,在《射阳县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审批表》提出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明确是否能够举债、具体可举债金额、综合财务成本等指标。
审批办法。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召开的“5+X”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履行审批手续后,由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批结果批复给申请举债镇区、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县财政局备案。工程欠款逾期12个月(通常是从形成欠款12个月内未偿还完毕)应持工程立项批复、已偿还的(部分)工程欠款资料到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债务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高效。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计划报批。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举债用途、合同规定和项目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县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拨付资金,并报县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对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效果和影响实行跟踪绩效评价,其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效率、效益和评价结果及其运用。具体依据县财政部门明确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五章 债务的偿还和偿债准备金
第十六条 按照“谁借款、谁偿还,谁担保、谁负责”的原则,偿还和督促偿还到期债务。债务到期前,由债务镇区、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和督促落实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偿还。
第十七条 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对到期政府性债务无法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县财政局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直接偿还或催收有关镇区、部门(单位)偿还,或直接对所在镇区、主管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其扣款后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等矛盾均由相关镇区、主管部门负责。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按照签订的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义务。担保人和转贷机构代为偿还债务后,向最终债务人追偿。
第十八条 各镇区、县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锁定旧债、控制新债的前提下,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建立政府性债务化解制度,审核确认存量债务,明确债务关系,分类纳入镇区、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分年度明确化债目标,落实化债责任,制定化债措施。通过加强债务预算管理、筹措偿债资金、降低存量债务高成本利息、建立偿债准备金、转换PPP项目模式等办法,逐步使县镇(区)政府性债务的债务余额控制在比较合理水平之内,债务率控制在国际警戒线之内。
第十九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性债务能力,抵御债务风险,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由县镇(区)财政部门列入年度预算。偿债准备金原则上按照上年度政府性债务中一类债务的5%-10%设立,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镇区,应当在三年内补足到位,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
第二十条 偿债准备金由县镇两级分别筹集。
(一)县本级。主要包括:一是县本级超收财力、省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机动财力部分等安排30%之内;二是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的30%之内;三是土地出让金(商业)净收益的30%之内;四是向上争取的沿海开发补助、生态湿地补助、海域使用金可调剂用于化解以前年度债务部分;五是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基金中部分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资金收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偿还对口债务;六是经批准由财政部门预算统筹调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
(二)镇区。主要包括:将当年新增财力、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单位及其项目完全丧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需临时调度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举债部门(单位)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用县偿债准备金临时垫付偿还政府性债务,应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举债镇区、部门(单位)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协议,并制订还款计划,落实还款时间和来源。
第六章 债务风险的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测政府性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设定债务率、偿债率、借新还旧率、逾期率等国际国内通用的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规模和风险。
债务率:是指政府性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10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承受能力。
偿债率:是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之比,警戒线为20%,反映地方当年可支配财力所需支付当年政府性债务本息的能力。
借新还旧率:是指举借新债偿还债务本金占当年债务还本总额的比重。警戒线为30%。如借新还旧率较高,表明对举借新债偿还债务的依赖程度较高,存在一定偿债风险。
逾期率:是指年末逾期债务额占年末债务总余额的比重。警戒线为10%。逾期债务率较高,表明已出现偿债困难,存在较高风险。
上述警戒线是控制目标,若四个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一个指标达到或超出警戒线,则不得再增加新的政府性债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和有偿债收入来源的举债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动态监控政府性债务变化情况,对已超出监控指标和风险预警线,县债务管理办公室发出债务预警通知书,督促其将债务规模在规定时间内控制在风险预警线以下。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五条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对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区域稳控、化解债务等情况负责,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内,对举债镇区、部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审计。举债部门(单位)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完成项目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绩效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全面审计。
第二十七条 举债镇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审计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偿债行政责任人、监管责任人构成行政处分的,由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担保的;
(三)未按偿债计划及时归还政府性债务的;
(四)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
(五)未及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办理债务有关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的;
(六)违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导致政府性债务虚增的行为;
(七)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不包括政府各部门间的经常性资金往来。严格区分政府性债务与非政府性债务,防止企业经营性债务向政府性债务转化。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按月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动态监控和全口径管理。各镇区、各部门、各融资平台公司每月底前向县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上报政府性债务统计表和使用情况,提供的数据要保证完整、真实、准确。县债务管理办公室和财政局要及时审核、汇总、上报全县政府性债务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