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4-03409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4-12-24
文号 射政发〔2014〕9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126号)文件,迅速建立推广体系,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推进措施,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实时监控”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在环卫、邮政、公交、出租、物流、电力、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推广应用以电动汽车为重点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创新推广应用模式,有计划、分阶段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示范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通过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做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根据市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我县要完成245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新建充电桩35个,其中2014年完成70辆,充电桩5个;2015年完成175辆,充电桩30个。结合我县实际,2014年具体推广应用目标为:电动轿车2辆、电动环卫车53辆、电动物流车15辆,合计70辆,充电桩5个。2015年具体推广应用目标为:电动轿车5辆、电动环卫车70辆、电动物流车100辆,合计175辆,充电桩30个。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做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工作。分镇区、分部门、分领域、分车型对2014年70辆车的推广任务进行细化分解:1.电动环卫车53辆,用于县城主城区环卫设施提升工程,购车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2.电动轿车2辆,由县财政出资租赁,县机关事务局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3、电动物流车15辆,由县交通局、城管局、住建局负责,采用租赁的方式,自己使用或出租给相关物流企业和所需单位及个人。2015年175辆车的推广任务分解:1.电动环卫车70辆,由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县城区使用10辆,其余推广到各镇区;购车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2.电动轿车5辆,由县财政出资租赁,县机关事务局分配给有关部门使用;3.电动物流车100辆,由县交通局、城管局、住建局、邮政局、电信公司、经信委负责,出租或销售给相关部门、物流企业和所需单位及个人。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编制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我县充电基础设施方案,加快在公共场所、新建小区和老小区建设充电设施。按照省、市文件要求,支持具备长期投资建设能力并具有大规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经验的成熟资本,按市场化规则参与我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县经济信息化委按规范程序负责审核把关。加快推进在政府机关、学校、医院、酒店、场馆、景点、大型购物中心等公共停车场所先行建设一批充电设施,其中由县供电公司负责于年底前在县直机关办公区域建成5个充电桩。2015年计划建设30个充电桩,其中:在老小区改造和新规划小区中建设充电桩20个,在县城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建设4个以上,在县城适当地段和有条件的乡镇建设充电桩6个以上,充电桩布点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建设安装工作。
  (三)强化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控中心,健全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及紧急处置机制,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的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新能源公交客车、轿车、乘用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全部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可靠有效的监控管理,私人用车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加强新能源汽车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人,确保运行车辆安全可靠。建立新能源汽车应急充换电保障体系,确保车辆在特殊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行。
  (四)创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运营模式。着力创新市场推广模式,分类健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新能源公交客车推广应用可通过招投标方式成立运营公司,购置运营车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提供线路和充电设施,明确经营期限,期满后收回经营权或续签合同。环卫专用车通过加大政府引导和采购力度,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来源以财政支付为主。乘用车和物流车采取租赁的方式,不用财政支付,以降低政府推广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逐步实现与市场接轨,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适时成立新能源汽车出租公司,按招投标程序进入市场运营。
  
  四、扶持政策
  
  (一)对购置车辆进行补贴。对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电力等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私人领域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补贴。国家财政补贴按照《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执行;江苏省财政补贴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51号)执行;地方财政补贴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分别进行补贴,其中公交客车、乘用车购车补贴由县财政进行补贴,环卫车、物流车购车补贴由市、县财政各承担一半进行补贴。对裸车、电池分离销售按车辆、电池成本比例享受财政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更新新能源公交客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由县物价、税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最新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主要涉及免收新能源汽车的牌照费、出租车营运有偿使用费“先征后补”等。
  (二)对充换电设施进行补贴。对充换电服务运营商建设的充换电设施费用给予财政补贴,其中,省财政补贴15%,市、县财政补贴不低于15%,补贴资金在充换电设施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中央财政对各推广城市充换电设施给予的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全额用于支持充换电设施建设。
  (三)给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支持。经营性充换电设施的用电价格暂按大工业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执行。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社区、单位、私家车库等)的用电价格按所在充换电场所的现行分类电价执行。纯电动汽车换电模式,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90%执行。纯电动汽车充电模式,按充电电度收取,7座以下客车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60%执行,其他类型按不高于同车型燃油汽车燃油成本的85%执行。
  
  五、推进机制
  
  (一)加大组织推进力度。为切实落实推广应用工作,成立射阳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服务指导,通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推进局面。各镇区、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推进措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二)完善协同推进体系。设立四个专项工作小组。1.综合协调组。由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财政局、交通局、质监局、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负责整个推广工作计划和政策的制定、目标分解、重大事项和技术问题的协调。2.基础设施建设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局、城管局、国土局、供电公司配合,负责全县范围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3.应急处置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交通局、安监局、保险公司有关部门配合,负责交通安全等方面应急问题的处置。4.车辆信息采集组。由县科技局牵头,县经信委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运行数据采集、实时显示和两化(智能化、信息化)融合,优先采用创新的保险置换模式解决车载终端、数据流量、软件运行平台,并做好与市科技局有关推广应用工作的衔接。5.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射阳报社、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宣传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工作。围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和考核评比工作。对推广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及时将各部门、各镇区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种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通报。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底。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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