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日
射阳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省对我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管理(专项转移支付试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整合的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2013年度整合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预[2013]3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省对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的通知》(苏财预[2014]63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核定范围内明确的专项整合试点资金,市县相应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有关专项配套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实行“统一领导、科学规划、优化整合、分类落实”的管理体制。即在县政府及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整合和使用各块资金,以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专项资金按类别分为:一般公共服务类、教育类、科学技术类、文化体育与传媒类、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医疗卫生类、节能环保类、城乡社区事务类、农林水事务类、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住房保障支出类。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成立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工作办公室,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和组织推进等工作。各类别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工作由县分管领导负责,并明确主办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具体负责本类别专项资金工作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专项资金整合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研究专项资金整合实施有关政策、实施计划、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解决专项资金整合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整个专项资金整合实行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整合,统一管理,分块组织推进。落实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工作办公室和各类别专项资金整合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整合办”)职责是: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宣传落实各项专项资金的方针政策,建立县级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省级专项资金整合及管理意见,草拟专项资金整合总体方案,报县领导小组研究;执行县领导小组的各项意见、决定、决策;收集各类别牵头部门草拟的各种规划、设计、计划、方案,及时提请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督查并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的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督查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牵头部门职责是:在县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县专项资金整合工作办公室的年度资金整合及实施要求,制定本类别专项资金整合和实施方案,筛选上报项目,草拟本类别和单项专项资金管理意见,报县专项资金整合工作办公室汇总,提请县领导小组研究;执行县领导小组的各项意见、决定、决策;收集整理各种规划、设计、计划、方案,按时报送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督查并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的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项目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负责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绩效评价、督查推进等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整合及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整合的原则和方法。在现行资金来源和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划、整合来源、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加强统筹谋划,有效聚拢资金,围绕重点项目集中使用。
(一)制定专款投资计划。各部门围绕全县中长期投资规划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范围,确定当年投资发展方向、布局和重点领域,实施规划引领投资,制定当年财 政投资计划。
(二)有序整合项目资金。根据当年投资计划,以整合项目资金为基础,按照绩效优先和实际需求为统筹考虑前提,从源头上整合资金。按类别将中央、省、市、县各级资金来源、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整合起来,形成投资合力。
(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要优先安排上级要求的项目,整合的资金原则上同类别统筹调剂。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整合及实施程序。县整合办根据国家、省财政扶持政策编制《国家、省专项资金服务指南》,指导县级有关部门向上争取专项资金。根据省财政下达的年度县财政专项资金可整合的项目资金,按照类别拟定切块整合方案,报县领导小组研究。各牵头部门按照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和资金整合原则,具体拟定当年切块实施的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明确项目使用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报县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规范操作、预算管理、跟踪问效”的要求,由牵头部门落实具体使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
(一)规范操作。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网络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整合和使用方案,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基本建设工程、大型设备购置项目的,要按照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二)预算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前,必须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履行预算编制、领导审批、下达指标等程序,实行预算管理。使用时按序时进度和工作要求申请拨付资金。
(三)跟踪问效。县整合办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问效,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要求使用专项资金,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制度建设。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对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年度整合试点有关事项要求和下达的年度省对市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整合试点资金指标的相关要求整合有关专项资金。列入整合的各类专项资金需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并执行,没有专门管理制度的,按《射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射政发[2014]80号)执行。各专门管理制度要明确整合资金需履行的程序和手续,包括信息公开、项目筛选、评审公示、使用监管、验收检查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审批”的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申请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财政收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和审批
(一)单位申请。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在季末次月15日前,编制季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牵头部门和县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县整合办提出审查意见。具体内容包括专项资金实施内容、起止时间、用款单位、实施进度、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汇总报批。县整合办会同财政部门汇总各块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按审批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凡属于申请预算已安排定项的专项资金支出,由牵头部门提出方案,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资金。需二次分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审批程序,按《射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射政发[2014]8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一)财政部门按照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用款进度以及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和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需集中支付的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三)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其专项资金序时拨款和竣工拨款及决算清算凭县整合办、牵头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镇区等单位联合验收确认,并履行签字手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不超过50%,决算审计后支付工程款不超过70%,质保期满符合规定后,财政部门方可结清全部价款。其验收人员和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监管人员对工程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章 绩效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按照绩效评价的要求,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办公室会同牵头部门和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绩效再评价,其评价结果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并作为今后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报告制度。县整合办和财政局将年度专项资金整合绩效情况和分类别分项专项资金投资绩效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领导小组汇报。同时,向省财政厅、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结果运用。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情况),实行资源共享机制,对履职成绩突出、绩效结果优良以上的主管部门在下年度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反之,暂停或减少安排专项资金。
(三)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县整合办公室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工作考核办法,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视绩效情况,对单位安排奖补资金,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对牵头部门和实施单位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建立对牵头部门问责制度。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购买汽车、通讯工具和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规提取工作经费和管理费用等。
第十八条 省、市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整合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跟踪督查和专项检查,并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违反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项目资格,限制其主管部门和镇区次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