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政发〔2015〕34号
射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补偿总额不足400元的补足到400元);
(二)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三)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四)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双倍计算。
二、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整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
(一)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400元的,按每月400元给予补偿。
(三)所有被征收户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选择产权调换6个月内仍未取得安置房的,具体标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一)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在2010年7月1日后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四、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确定为12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最低补偿标准的,如不选择货币补偿,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共有产权安置房,其中被征收人拥有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产权,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本县城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五、被征收人特殊困难补助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可适当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疾病类:重大疾病(包括患癌症、白血病、红斑狼疮、尿毒症和重大器官移植等)每人补助1万元。
(二)残疾类:1、2级残疾每人补助1万元,3、4级残疾每人补助5000元。
(三)贫困类:五保户、低保户家庭每户补助1万元,特困职工每户补助5000元,低保边缘人群每户补助2000元。
家庭成员中符合上述补助条件的,一人只享受一次,可累加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
六、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并搬家让房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七、房屋征收两证变更补助标准
实施房屋征收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工本费补助。
八、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一)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明计户。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九、征收服务费用标准
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服务费为征收补偿总额的1%,主要用于房屋征收现场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十、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方案。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