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5-00121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4-15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议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射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9日

射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加快我县公益性公墓建设,改善城乡综合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盐政传发〔2014〕209号)和《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射办发〔201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疏堵结合,依法强化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树立绿色、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建设目标:2015年12月30日前,各镇区至少建成1座规划达到30亩以上的公益性公墓;2016年底前,各镇区要完成所有规划的公益性公墓建设,实现公益性公墓、骨灰存放室全覆盖。
(二)建设原则:坚持节约土地、绿化环境、经济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高标准进行公益性公墓建设。
(三)建设主体: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为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同时,相邻镇区可探索进行联合建设、管理。
(四)建设标准:公墓规划、建设面积根据散坟迁移数量及每年7‰的死亡率确定,原则上一次性规划达到30亩以上,按年度分期使用,并要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用于建造骨灰存放设施和生态墓区。
(五)规范管理:各镇区是公益性公墓管理的主体。镇民政办公室、区社会事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墓穴费用由土地成本、配套设施费、建墓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等内容构成,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益性公墓投入使用后,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六)审批程序:建设公益性公墓由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县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益性公墓的申请报告;镇党委、区党工委会议研究会办记录;住建、国土、农林、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七)经费来源:各镇区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生实事工程,列入财政预算。县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国家在建设公益设施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和减免收费的优惠政策,以减轻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压力。公益性公墓建设可接受社会赞助,对赞助人员可设立功德碑。
(八)奖补措施:凡是2015年起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镇区公益性公墓,经县联合考评合格后按实际建成面积进行适当奖补。对迁进新建公墓点的散坟,补助镇区500元/座。
三、实施步骤
各镇区、各驻射相关单位要立足实际,制定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时间节点和步骤,并纳入各镇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3月前)。各镇区、县民政等部门迅速开展动员部署,科学选择公墓点位置,并组织细化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要求完成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坟迁移任务。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4月份至2015年10月30日)。各镇区公益性公墓点进行规划设计,并完成绿化种植、墓穴建造和其他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同步做好散葬坟墓迁移工作。
(三)考核验收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各镇区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组织全面自查,提升完善,做好验收准备;县民政局根据各镇区申请,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未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公益性公墓下发整改通知,并要求相关镇区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不发放公益性公墓使用证书和奖补资金。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20日)。对照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服务标准,强化动态管理考核,进入长效管理维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从创建文明城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墓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由镇区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镇区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公墓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公墓的规划、选址、建设、审批等工作,扎实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葬坟墓迁移工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严格督查。县政府督查室对各镇区公益性公墓建设进展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对各镇区未按规划设计建设的公益性公墓,要严格对照建设标准和规划设计要求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达标;镇区公益性公墓建成后,规划安葬点之外不得再出现新增散坟。现有未经民政部门审批、违规经营性公墓一律关停整顿,不得继续销售、安葬、扩建。各镇区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聘请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担任殡葬改革工作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县报社、电视台、政府信息中心要加大殡葬改革和公墓建设的宣传力度,破除陈规陋习,大力宣传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丧葬方式,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并带动广大群众支持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葬坟墓迁移,支持殡葬改革。各镇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县广大干群做文明之风的倡导者和传播者,以文明缅怀、倡树新风的实际行动,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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