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5-03425 组配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5-6-29
文号 射政发〔2015〕50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金融生态环境包括金融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和金融体系自身的内生环境,是一个地区发展环境的重要衡量因素,体现区域发展的影响力、吸引力和竞争力。近年来,我县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尤其是在涉金类非金融组织整治规范上氛围浓、力度大、效果好,民间融资市场得到有效净化。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我县金融生态环境仍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全社会诚信意识不强,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金融债权保护效果不明显,金融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兑现率偏低,骗取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哄抢质押物、暴力逼债等涉金类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不良贷款率居高难下,影响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和正常经营;涉金类非金融组织仍有一定数量和融资规模,群众利益时常受到损害。这些问题和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全县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和谐稳定,需要引起全县上下的高度重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不断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要素集聚构建“强磁场”,为射阳后发崛起打造“新引擎”。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决定、创新驱动、各方共建、扬长补短的原则,正确处理金融服务与贡献、金融保障与安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积极推进政策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建设,提升金融产业能级和服务实体经济能效,逐步实现区域金融生态系统动态平衡,着力打造苏北沿海金融业发展的要素集聚区、创新试验区和生态示范区。
  二、目标任务
  经过2-3年探索和实践,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法治环境、处置化解不良贷款、规范民间融资秩序等方面取得新突破,走出一条具有射阳特色的金融改革创新发展之路,使我县社会信用水平明显提高、金融运行环境持续好转、金融安全基础更加坚实。具体目标为:
  ——至2015年末,金融客户信用信息系统覆盖面达到100%;至2015年末,涉农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覆盖面达到95%,2016年末实现全覆盖;至2016年末,信用镇(区)达到60%,信用村达到80%,信用农户达到90%。
  ——至2015年末金融案件执结率达到60%,2016年末高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
  ——自2015年开始,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当年增幅和新增存贷比高于盐城市平均水平;至2015年末,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2016年末低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
  ——自2015年开始,每年非法金融发案数低于全省县域平均水平。
  ——2016年建成省级“金融生态达标县”,在全省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排名中,三年内每年位次平均前移5位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1、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多渠道、多方式整合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涉农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息的动态更新。制订《射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规范“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区)”评定工作,建立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农村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形成“涉农经营主体+征信+信贷”的业务运作模式。落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区)”在税收、贴息等方面给予适当奖补和扶持。
  2、完善金融客户信用信息。在射阳县“银企互动平台”网站,增设“金融客户信用信息系统”窗口,按月采集、录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不良信用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共享。
  3、落实失信预警惩戒措施。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定期收集、反馈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明细等风险数据,预防骗贷、过度用信和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提示、警示力度,引导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守法诚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按照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督促整改、提醒约谈、重点监管、取消政府补贴和资金扶持、依法制裁等惩戒措施,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改善金融法治环境
  1、依法审理金融债权案件。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防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最大限度保全信贷资产。加大金融刑事和民商事案件审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金融机构给予平等保护。在受理金融债权案件时,积极推广简易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降低金融机构诉讼成本。
  2、集中清理金融债权积案。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金融债权案件集中扒排清理,快速侦查、批捕、起诉、审理、执行,严厉打击骗取贷款、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哄抢质押物、高利放贷、高利转贷、暴力逼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和金融案件标的额兑现率。
  3、提高案件执行处置效率。对金融机构已胜诉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推进力度。建立金融债权案件“执行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职权积极帮助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优先采取查控措施,优先处置执行资产,保证金融机构债权案件及时有效执结。
  4、构建完善金融法治屏障。建立金融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通报金融债权案件审理、执行情况,制订落实司法救济措施。结合案件审理发现问题及处置经验,为金融机构完善风险处理机制提供司法建议。
  (三)妥善化解不良贷款
  1、合作转化一批。对有担保单位的不良贷款,寻求与担保单位的进一步协商合作,通过实现担保代偿或扩大贷款盘子利差消化的方式处置化解。对仍在自主经营或出租经营但暂未还款的企业,推动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每月分期还款付息协议,体现企业履行偿还义务的诚意。加强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必要时由政府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依规收购(受让、打包处置)金融机构的贷款抵质押资产或其他债权,金融机构给予收购(受让、打包处置)企业以利率优惠的融资支持,通过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2、招商重组一批。对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困难的企业,落实相关镇区盘活责任,将存量企业盘活列入招商引资重点,通过盘活重组方式转化一批不良贷款。
  3、申请核销一批。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对接,争取上级行对有关不良贷款处置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尽快核销已执结不良贷款。
  (四)规范民间融资秩序
  1、关注重点对象,落实监管责任。对民间融资数额较大、存有挤兑风险、组织兑付比较困难、问题矛盾较为尖锐的重点对象,进一步落实镇区和职能部门挂钩联系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关注重点人头,及时果断处置,将矛盾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和起始阶段。
  2、跟踪督查整改,分类妥善处置。对尚有一定融资规模、资金兑付困难、难以在短期内清算完毕的清算整顿类涉金类非金融组织,要求其只还不存、只收不放,根据具体情况明确整改期限,镇区和职能部门定期跟踪督查,适时适力,把握方法策略,妥善处理。对已经清查结束和发案查处的相关组织及时采取注销、吊销等措施。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按照“属地稳控管理”和“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监管原则,进一步加大常态化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力度,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严格审批、常态监管,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县法院、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农委、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县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工作。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主管领导、成员单位和工作任务,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债权落实、不良贷款处置化解、涉金类非金融组织监管等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
  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要制定、完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估,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镇区要把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地方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当地金融资源是否合理流动、政银企关系是否和谐协调、资金“洼地”效应是否真正形成,作为衡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效的主要标准。
  (三)强化舆论宣传
  要坚持正面引导,强化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深化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着力打造“民以诚信、地重履约”的地区名片。射阳政务网、《射阳日报》和射阳电视台三大媒体要同步开设“创建金融生态县、全面建设新射阳”宣传专栏,组织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企业行”、“镇区行”、“社区行”等一系列特色宣传活动。通过知识普及、政策解读、案例剖析和现身说法,教育引导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增进社会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程度和认知水平,正确引导金融投资和金融消费行为。

  附件:射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射阳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等级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高信贷支农工作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农村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以诚实守信、按期偿还债务为核心,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县内农户、行政村、镇(区)信用状况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评价的原则,做到科学、公正、真实。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以定量评价为主。

  第二章 信用农户等级评价

  第五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实行信用、房产联评,依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住房物权、土地数量、种养殖数量、贷款情况、担保情况和其他资产负债情况等指标要素,对农户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农户信用等级。
  第六条 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农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射阳县行政区域内;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品德良好,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社会信誉好;
  (四)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一定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五)在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第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一)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向农户发放表格,并指导农户填写《农户信用信息档案》;
  (二)按照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作出初步评价;
  (三)各镇(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复评;
  (四)复评后对农户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本村进行张榜公示;
  (五)各镇(区)将评价结果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查后,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获得相应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住房信息、生产资料信息、信贷信息和其他信息五大类,主要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一)农户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家庭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三)联系人电话;
  (四)家庭成员(含户主)情况;
  (五)涉农、非农、家庭年度总收入情况;
  (六)房产情况;
  (七)种养殖情况;
  (八)主要设备情况;
  (九)未结清信贷情况;
  (十)民间借贷情况;
  (十一)对他人担保情况;
  (十二)村民委员会对农户家庭评价情况;
  (十三)信用等级评价意见;
  (十四)综合授信情况。
  第九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道德品质、信用记录、经营能力(经济实力)、偿债能力四个方面指标计算分值,确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指标及分值标准如下:
  (一)道德品质(共20分)
  1.尊老爱幼,家庭和睦(4分);
  2.邻里团结(4分);
  3.遵纪守法,无赌博等不良行为(4分);
  4.关心公益事业(3分);
  5.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观念(2分);
  6.受表彰情况(3分)。
  (二)信用记录(共35分)
  1.已有贷款记录,但无违约情况(35分);
  2.曾有违约情况,但现已清偿(10分);
  3.有贷款,到期未清偿(0分)。
  (三)经营能力或经济实力(共25分)
  1.所有借款和担保项之和与其年经济净收入之比1倍(含)之内(15分);1倍至3倍(含)(10-15分);3倍至5倍(含)(5-10分);超过5倍(0-5分);
  2.家庭人均年经济净收入在当地镇(区)人均年经济纯收入之比2倍(含)以上(10分);1倍(含)—2倍(5—10分);1倍以下(酌情0—5分)。
  (四)偿债能力(共20分)
  家庭总资产与所借全部款项和担保款项之和比,高于3倍(含)的(20分);2倍(含)—3倍的(10—20分);1倍(含)—2倍的(5—10分);低于1倍的(酌情0—5分)。
  第十条 农户信用等级。依据信用评价指标和得分情况,有贷款记录的农户,7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户”。“信用户”又具体分为:70分(含)—79分为“A级信用户”;80分(含)—89分为“AA级信用户”;90分(含)以上为“AAA级信用户”。无贷款记录的农户,首次评价得分50分(含)以上为“信用户”。
  被评定为信用户的,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命名,并颁发《信用证》,有关金融机构给予贷款综合授信,并享受相关信贷政策优惠。

  第三章 信用村、信用镇(区)评定

  第十一条 信用村的评定,在信用户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村的评定条件:
  (一)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原则上要达到50%以上;
  (二)村级集体经济状况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数的95%(含)以上,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占比不高于3%;
  (四)成立创建信用村工作小组,且信用创建活动有规划、有具体办法及措施;
  (五)村两委关心、支持金融工作,村主要领导参加信用评定工作小组;
  (六)村两委班子团结务实,在农户中威信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第十二条 信用村评定形式:
  按照“先申报,后评定”的程序,采取百分制计分的方式进行,具体为资信状况40分;资信等级20分;村级班子建设15分;村级财务状况15分;协作关系5分;规划措施5分。
  第十三条 信用村评定程序:
  (一)凡符合评定条件的行政村,由村委会填写《信用村评定申报表》,交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所在地涉农金融机构审核;
  (二)涉农金融机构收到申报表后,对照《信用村测评表》及时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测评计分,对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报所在镇(区)签署意见后,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和测评表报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
  (三)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收到上报材料后,对申报情况作出综合评定,将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行政村及相关评审材料审核后,报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 信用镇(区)的评定,在信用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信用镇(区)的评定条件:
  (一)辖内50%(含)以上的行政村被评为信用村;
  (二)镇(区)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不高于3%,近两年来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1%(含)以内,辖内守信用贷款户达95%(含)以上;
  (三)镇(区)党委、政府支持涉农金融机构工作,帮助组织资金、清收贷款等;
  (四)镇(区)党政班子成员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带领群众发展现代农业奔小康。
  第十五条 信用镇(区)的评定程序:
  经镇(区)申报,当地涉农金融机构推荐,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初评,报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予以命名、授牌。

  第四章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区)评定的管理

  第十六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区)实施动态管理。
  (一)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每3年组织复评。原资信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继续保留信用等级资格。对农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由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小组视具体情况变更其信用等级,并在《信用证》上作相应的变更记录。同时,由人民银行射阳县支行在农户征信系统中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更新。
  (二)信用村、信用镇(区)每3年进行复评。如出现逾期贷款农户比例、不良贷款率、农贷覆盖面、信用户或信用村占比等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按原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区)评定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原评价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五章 授信管理和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进行的贷款授信(或称总授信),是指信用贷款授信与担保(保证、质押、抵押)贷款授信之总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对取得信用户资格的农户给予贷款授信,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对被评价为信用户的农户,可根据授信额度与涉农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凭《信用证》、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给予授信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
  第二十条 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许可的情况下,信用户及信用村、信用镇(区)辖属的农户享有贷款资金优先、贷款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信用额度提高等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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