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C/2016-01058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6-12-26
文号 射政办发〔2016〕6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单位,驻射农(盐)场:

《射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射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预案体系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2.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通讯与信息保障
    7.3物资装备保障
    7.4应急科技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8.2 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附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 预案体系

    射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射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区域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区域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

  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县发生或即将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县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市及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联络工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农委、县卫计委、县文广新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力公司等。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县发改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不同预警等级下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3)县经信委。会同县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县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4)县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5)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县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沿海高等级公路、省道等道路受影响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汇报;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县级经费保障。

  (7)县环保局。负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县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8)县住建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镇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县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9)县城管局。督促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城市管理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0)县交通局。负责制定并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工作方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1)县农委。协同县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落实县农机中心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12)县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13)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4)县安监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镇(区)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县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地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5)县气象局。负责全县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县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

(16)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和县联通公司。负责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

(17)县电力公司。根据县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对重污染企业限产停产停电的准备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和指导。

2.4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定期更新应急管控名单,开展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管控名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在本地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收到县级预警信息时,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县级预警信息的要求,结合本地大气环境质量,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

  2.5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管控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县环保、经信等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   预测与预警

  3.1   预测

  县环保局和县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开展县内未来48小时重污染天气预测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黄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以2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或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以300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经预测,未来24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或未来48小时5个及以上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以400以上。

  当单个镇(区)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时,按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县长签发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发送至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地区等内容。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级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150,且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县级预警。

  (3)预警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将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会商。

  4.2   响应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禁止露天烧烤;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调度各重污染地区应对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镇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电力、涂装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3   Ⅱ级应急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与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Ⅰ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水泥、电力、涂装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5.2   善后处置

  (1)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要求

  各地应在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最迟不超过3小时;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县应急办。

  县级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

  6.2   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在现有县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以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评估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7.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7.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4   应急科技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与县政府应急平台、县环保局大气自动监测及县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联网,并充分利用无线和卫星通信系统等先进科技手段,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7.5   人力资源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   应急能力评估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强对各镇(区)、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镇(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   附则

  10.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   预案管理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管控名单。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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