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因资金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同时避免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形成不良贷款,根据《盐城市市级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盐财工贸[2014]57号)、《射阳县人民政府 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繁荣和稳定地区经济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县财政联合部分企业组建了“江苏金炻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炻创投公司),运用政府扶持、会员参股等形式筹集射阳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过桥资金)。为规范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桥资金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仅限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过桥资金首期规模1.5亿元,即金炻创投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县财政提供1亿元的借款额度供过桥周转使用,资金占用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收。由金炻创投公司作为过桥资金的运作平台,实行专户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条 过桥资金应坚持应急必需、有限使用、节约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资金申请使用额度和次数,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共同负责对过桥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章 使用对象
第五条 过桥资金服务对象为在本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主要业务比较稳定,具有正常付息能力。工业企业须年度开票销售1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以及金诚担保公司的在保企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提供过桥资金支持:
1、企业有借款能力或有其他融资能力未尽力发挥的;
2、企业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违法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20日前填列《射阳县中小企业应急过桥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贷款银行提出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并确保填列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银行受理企业续贷资金周转申请后,按照自主、独立的原则审查,作出是否续贷的决定,并在《申请表》“原贷款银行意见”栏签署意见,明确续贷金额。《申请表》须行长审定签字。
企业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必要的续贷抵押、保证等担保手续,贷款银行应在原贷款到期前完成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续贷手续。
第八条 企业持贷款银行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向金炻创投公司申请。单笔应急资金额度不超过银行承诺续贷额的80%,会员企业不得超过银行承诺续贷额的90%。
金炻创投公司初审后,召开评审会(县财政局、金炻创投公司3人,金融办、人行各1人组成),经评审会同意即予办理,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同时通知贷款银行出具《续贷银行承诺函》,金炻创投公司根据合同将资金划入企业账户。
第九条 贷款银行实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贷款银行根据《申请表》约定办理续贷手续,并在约定时间内放贷。贷款银行切实加强贷款专户管理,督促企业在续贷资金划入企业贷款账户的同时,封闭运行、封闭管理,将过桥资金实时还入金炻创投公司过桥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射阳支行共同负责对过桥资金周转的监督管理。县各银行机构都应加入过桥资金周转合作,并与三家管理机关及金炻创投公司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过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用途,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企业借用过桥资金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需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过桥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分段收取,使用5个工作日按照年8%的费率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6个工作日以上按照年12%的费率计算收取资金使用费,对金炻创投公司成员企业执行80%优惠费率。
第十三条 对因承贷银行不履行协议按时续贷,或在贷款正式发放后,如企业未能及时归还过桥资金,承贷银行应按协议和承诺调拨等额资金先行归还至金炻创投公司过桥资金专用账户。如造成过桥资金无法按期收回的,三家管理机关予以通报,并将承贷银行列为不守信誉银行;取消该承贷银行的国家、省、市小额贷款补助、科技贷款补贴等各项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取消县政府考核奖励资格;县财政将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财政性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四条 金炻创投公司按季度向三家管理机关报告过桥资金使用、风险控制及收入等情况。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审计和监督检查。实行年度结算,县金炻创投公司应将过桥资金财政本金上缴县财政部门专户,经县领导同意后再行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申请过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等抵押登记事项时,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实行无缝对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柜台当时办结。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人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