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海河镇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转发给你们,希结合本村(居)、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7年3月25日
海河镇信访维稳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再度硬化信访稳控工作措施,细化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四个不发生”(现场不发生缠访、闹访;不发生大规模集访和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涉访人员滞留;不发生信访事件社会炒作和负面舆情)目标的实现 ,根据《射阳县社会稳定问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现结合海河实际制定以下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政法综治专干具体负责的原则;
3、坚持谁惹事、追究谁,谁处理不好信访问题、追究谁的原则;
4、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应查必查,有责必究、查必有果的原则;
5、坚持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对象
在信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产生一定不良后果的下列对象:
1、镇分工领导、包村干部;
2、镇信访维稳一条线人员;
3、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专职维稳干部;
4、、重点人员的具体稳控责任人;
5、涉及到社会稳定问题的党员干部。
三、责任追究形式
1、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3、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4、考核扣分、经济处罚;
5、重点管理、一票否决;
6、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责任追究内容
1、矛盾隐患排查不见底,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对群众反映的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包案人员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有关领导批示交办、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的;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县、去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7、对本村居上访老户的稳控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8、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而是甩大袖子、推卸责任、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9、对本村居、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10、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11、各级两会、重大节日等重点时段、特殊时期出现越级上访的;发生冲击会场、非访登记等行为的。
12、其它应予责任追究的信访稳定工作失职、渎职情形。
五、责任追究格次
1、发生越级信访集访行为的,被及时劝返并未形成登记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2、发生越级信访集访行为的,形成登记但未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3、发生越级信访集访行为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
4、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对上述几种情形,凡发生一种或几种的,将按本办法予以责任追究,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迁就。对重点时段及其他敏感阶段发生信访问题形成登记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一律从严从重从快追究,责任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加倍扣分;年终考核积分为最后一名,且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实行重点管理。
2017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