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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 次    

 

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河湖管理与保护,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要求,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统筹推进河湖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坚决打赢治水攻坚战,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永续利用,为全省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河湖生态保护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坚持绿色发展,处理好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等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

  ——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河施策、系统治理。立足不同地域、不同等级、不同功能的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一河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推动河湖依法管理,严格河湖水域保护,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有率,健全完善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长制各项制度,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目标任务。通过全面推行河长制,到2020年全省现代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日供水万吨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2%,国考断面水质优于III类水比例702%,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和设区市及太湖流域所辖县(市、区)建成区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资源利用科学有序,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功能良好、水质达标、生态多样”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二、组织形式

  (一)建立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河长制,实现河道、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河长制管理全覆盖。

  (二)总体构架。建立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河长体系。省、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四级设立总河长,成立河长制办公室。跨行政区域的河湖由上一级设立河长,本行政区域河湖相应设置河长。

  (三)组织体系。省级总河长由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全省18条重要流域性河道、7个省管湖泊,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详见附表),河湖所在设区市、县(市、区)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太湖15条主要入湖河道河长制体系保持不变。

  其他流域性河道、区域骨干河道及重点湖泊,由设区市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河长,河湖所在县(市、区)、乡镇党政负责同志担任相应河段河长。

  县乡河道、小型湖泊及各类水库,由所在地党政负责同志担任河长。

  其他河道的河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四)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全省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省级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太湖办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1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各地根据实际,设立本级河长制办公室。

  (五)工作职责。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治理工作,包括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综合功能提升等;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盗采砂石资源、破坏河湖及航道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明晰跨行政区域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对下一级行政区域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全面掌握辖区河湖管理状况,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推进落实河长交办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坚持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层层分解落实任务。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入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入湖排污总量。

  (二)加强河湖资源保护。依法制定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科学划定河湖功能区,加强河湖资源用途管制,合理确定河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加强河湖岸线利用管控,强化岸线保护和集约节约利用。加强水域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实行水域占用补偿、等效替代。落实湖泊渔业养殖规划,开展湖泊渔业综合治理,合理控制湖泊围网养殖面积。严格河湖采砂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和修复力度,保护挖掘河湖文化和景观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推动河湖水污染防治。落实《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强化源头控制,坚持水陆兼治,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加强排污口监测与管理。淘汰落后化工产能,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大幅减少化工行业向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实施太湖一级保护区、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通榆河清水通道等重点区域化工企业依法关停并转迁。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加强水系沟通,实施清淤疏浚,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深入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加强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

  (四)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全面开展水环境治理。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切实治理各类环境隐患,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结合城乡综合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注重河湖水域岸线保洁,开展干线航道洁化绿化美化行动,打造整洁优美、水清岸绿的河湖水环境。以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河道疏浚整治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水美乡村、美丽库区建设。

  (五)实施河湖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有序实施退圩退田退养还湖工程,大力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恢复增加水域面积。科学调度管理江河湖库水量,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本流量。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加大河湖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加强生态保护网建设,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加强河湖湿地保护,实行湿地用途管制,保证河湖湿地资源总量不减少。

  (六)推进河湖长效管护。明确河湖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机构、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加强河湖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养护、保洁,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好率。推动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充分利用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动态监测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提高河湖监管效率。开展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为河湖管理保护提供支撑。

  (七)强化河湖执法监督。加强河湖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区),要统筹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推进流域综合执法和执法协作。强化执法巡查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八)提升河湖综合功能。统筹推进河湖综合治理,保持河湖空间完整与功能完好,实现河湖防洪、除涝、供水、航运、生态等设计功能。根据规划安排,推进流域性河湖防洪与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骨干河道综合治理,构建格局合理、功能完备、标准较高的区域骨干河网;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改善水体流动条件;加固病险堤防、闸站、水库,提高工程安全保障程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省级成立由总河长为组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河长交办事项抓好落实。对涉及多部门协作的任务,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参与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抓紧制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2017年4月底前,设区市、县(市、区)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出台;5月底前,省、设区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全面落实,省、设区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

  (二)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河长巡查及会议、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全省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要在2017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针对不同河湖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由河长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书,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编制河长工作手册,规范河长巡查、协调、督察、考核和信息通报等行为。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建立“河长工作联系单”,及时进行交办和督办查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有关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河湖管理保护项目经费及河长制工作经费的落实。加强审计监督,规范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使用。探索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河湖管理保护模式,积极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建立由各级总河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河湖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省级每年对各设区市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通报省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宣传监督。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河长制推行情况,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规范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组织多种形式的志愿者行动,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度。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价。

  各设区市党委、政府在每年1月15日前,要将上年度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委、省政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17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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