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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 次    


射阳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2017517日县第29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盐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为全面规范、完善河长制,确保河长制全面覆盖,常抓不懈,取得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市第七次党代会和县十五届二次党代会的部署,坚持发展与生态互动双赢,在全县河湖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实现永续利用,为全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把河湖生态保护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处理好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河湖资源自然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促进河湖休养生息。

2、坚持党政主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党委政府牵头、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3、坚持因河施策、综合治理。统筹河湖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综合推进河湖建设管理、开发利用,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依法管理、长效管护。推动河湖依法管理,严格河湖水域保护,提高河湖自然岸带和生态岸带保有率,健全长效管护机制,提升河湖综合功能。

5、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完善河长制配套制度体系,严格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2017年,全县23条省级骨干河道、1座中型水库、173条大沟、1026条中沟、2358条骨干沟全面建立河长制,实现全县村级以上河湖河长制全覆盖;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到省级标准,并通过省级验收;河长制办公室人员配备到位,经费拨付到位,配套制度落实到位。

2020年,全县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体系基本建立,河湖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全面落实,人为侵害河湖行为得到全面遏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2%,国考、省考断面水质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劣于类)的水体、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湖水域面积稳中有升,河湖防洪、供水、生态功能明显提升,“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水质达标、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基本建设,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高。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构架。

建立县、镇(区)、村三级河长体系。县、镇(区)两级分别设立总河长,成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组织体系。

1、总河长:县级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政府分管公安副县长任总警长。镇一级总河长由镇(区)党委书记担任。

2、河长:列入省级骨干河道名录的23条河道和明湖实行“三级河长制”,由县四套班子领导担任“一级河长”,各相关部门作为县级河长的联系部门,明确一名副科职领导担任河长助理。县公安局明确副科级以上领导担任相应河湖警长。河道流经镇(区)的党政负责同志任“二级河长”,沿线村居负责人为“三级河长”。

大中沟实行“二级河长制”,由各镇区党政领导任“一级河长”,沿线村(居)的负责人为“二级河长”。骨干沟由各村居负责人任“河长”。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由所在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河长”。

城市河道实现“大城管”管护模式,由县政府分管城建领导担任“一级河长”,城市核心区内的河道由县城管局负责同志担任“二级河长”,核心区以外的城市河道由合德镇、经济开发区的党政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的“二级河长”。

交界河道由相邻镇(区)或村(居)的负责同志任河长。

3、河长制办公室。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承担全县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县水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环保局、海渔局、住建局、农委、城管局、公安局、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部门明确1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作为河长助理,安排1名中层干部作为联络员,参与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

镇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各镇(区),承担各镇区范围内河长制工作日常事务。

4、工作职责。

总河长作为辖区内推行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推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总警长牵头协调河道治安管理。

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所负责的河道、湖泊的管理、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工作,包括河湖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综合功能提升等;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治理,组织对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盗采水土资源、破坏河湖工程设设施、违法取水排污、违法捕捞及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明晰跨行政区域和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警长具体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治安管理,依法查处破坏或侵河湖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以及阻挠行政执法等违法行为。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河长制管理制度;承担河长制日常工作,交办、督办河长确定的事项;分解下达年度河长制工作任务,组织对镇区河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全面掌握辖区河湖管理状况,负责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河道保护宣传。

各级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并推进落实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保护。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纳污总量“三条红线”,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严格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重大建设项目,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依据本地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和完善用水效率评估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切实监管入河排污口,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强化取用水总量控制。

(二)全面加强河湖资源保护。建立河湖规划约束机制,统筹考虑区域防洪排涝要求、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需求,科学编制河湖保护规划,明确河湖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河域水域占用等效补偿、等效替代制度,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利用,因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取土,对乱占乱用岸线、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确保湖水面率只增不减。

(三)扎实推进河湖水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订出台《射阳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强化源头控制、过程监管、末端治理。深化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区污染企业达标改造,实施“一企一管”建设,推动整治无望的污染企业关停搬迁;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强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和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增强港口码头航道污染防治能力。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优化养殖业布局、加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加强生态渔业建设,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调整种植业结构,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强化饮用水源保护,严格管护射阳河水源保护区、明湖水源保护区。

(四)持续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加大河网水系治理力度,继续实施中小河流等骨干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升水体自净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启动新一轮农村河道三年整治行动,到2020年,对全县淤积严重的大中小沟轮浚一遍。实施农村清洁、水系沟通、河塘清淤、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工程,协同推进村庄环境整治提升工程,按照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大力开展水美乡村和特色小镇建设。

(五)统筹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明湖、自然河道等水源涵养空间。对河湖等退化湿地以及丹顶鹤等国家重点保护或珍稀濒危动物栖息湿地,开展生态修复治理,提升湿地生态质量。逐步扩大退耕还湿、退渔还湿范围,扩大湿地面积,提高湿地自身生态调节和环境承载力。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区的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科学调度管理河道水量,维持河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基本生态流量。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发挥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六)建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2017年,基本完成县域内省级骨干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加强河湖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养护、保洁,保障河湖工程安全,提高工程完好率;全面建立“有制度、有协议、有人员、有经费、有考核”的“五有”河湖长效管护机制。推动河湖空间动态监管,建立河湖网格化管理模式,强化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充分利用遥感等信息化技术,动态监测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状况,提高河湖监管效率;在县乡河道设置考核断面,进行动态监测,作为河长制成效的重要评价依据,与资金拨付,干部奖惩挂钩;开展河长制信息平台建设,为河湖保护管理提供支撑。

(七)依法强化河湖执法监督。加强河湖管理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巡查监管,加强对重点区域、敏感水域执法监管,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统筹国土、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环保、农林、渔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开展河湖保护专项执法活动,采取集中组织、全面清查、重点突破、严格执法、逐案确认的方式,对河湖保护、开发和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详实的执法基础资料库,严肃查处各类水法律法规行为。各镇(区)要整合相关部门执法力量,推行综合执法巡查,落实村居涉河违法行为监管责任。建立案件通报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活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在河长的统筹部署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河长制办公室交办事项和河长工作联系单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县级成立由总河长为组长、副总河长为副组长,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各镇区要加快建立组织体系,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管理目标、重点任务、资金政策保障和进度安排、责任分工等。20175月底前将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到位,河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河长制工作方案全面出台,镇、村级河长全面落实,6月基本建立河长制制度体系。

2、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河长巡查制度、考核验收制度、信息报送共享制度、督察问责等配套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县、镇两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职责,合力推进河长制各项工作。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因河制宜,实施“一河一策”,编制河长工作手册,“河长工作联系单”,实行交办、督办、查办,一事一办,确保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

3、强化宣传监督。加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河长制工和的认知度,营造依法治水管河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干群主动关注、积极支持河湖管理与保护,增强全社会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要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同社会公告河长名单,统一规范设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4、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保障河湖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确权划界、巡查保洁、工程维修养护等经费,将河长制办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河湖功能提升、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整治、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规范河湖管理保护资金使用,加强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县、镇两级财政确保用于河长制经费逐年增加。

5、严格考核问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镇区、部门综合考核内容。制订河长制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根据不同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河湖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建立由总河长牵头、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第三方监测评估的绩效考核体系。县每年对各镇区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通报县委组织部,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射阳县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射阳县省骨干河道县、镇级河长名单

 

 

附件1

 

射阳县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县水利局:协调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牵头组织区域骨干河道以及农村河道整治、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划界、涉水项目水行政审批以及水行政执法监管。

县环保局:牵头推进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指导督促或依法查处向河湖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依照规范组织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县发改委:做好重点工程立项审批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河长制工作效能监察,对落实“河长制”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协同各镇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等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对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

县经信委:协调河湖周边工业企业产业结构调整,督促、指导河湖保护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督促城区污染企业实施“一企一管”或关停、搬迁工作

县财政局:协调落实河长制工作经费及水环境治理等相关资金政策并监督资金使用。

县审计局:对河长制工作经费、水环境治理等相关资金使用进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县住建局:协调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河湖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牵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县海渔局: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捕捞管理、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养护,强化渔政执法管理,加强对设置网箱养殖及渔罾、渔簖的执法;强化水产养殖业污染管控。

县农委: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牵头开展河湖沿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环境管理保护工作。

县国土局:协调河道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协调查处擅自占用河湖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协助水利局完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在村庄土地整治项目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

县交通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道(航道)及其岸线保护,开展内河通航水域内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浮吊船、码头整治和管理,负责内河运输船舶污染监督、治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城管局管辖范围内的19条城市河道保洁工作,负责对县城沟河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行为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止沟河污染和阻塞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委组织部:协调河长制考核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调河长制宣传工作。


附件2

附件2:射阳县省骨干河道县、镇级河长名单.pdf



   《射阳县总河长名录》

射阳县总河长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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