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盐城市“十三五”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盐城市区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主要包括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购买养老服务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应坚持量力而行、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社会力量成为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养老服务的县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条 承接主体为具有相应资质、从业经验和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良好的社会公信力的社会组织、企业法人等社会力量。
第六条 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
鉴于养老服务供给特点和服务市场处于培育发展阶段,对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或具有特殊性的养老服务项目,经县民政局批准可采取委托、服务外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其他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八条 政府职能部门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向各类养老服务社会组织(企业)购买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和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一)年满70周岁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供养对象;
(二)年满70周岁低保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三)年满70周岁失独家庭中的老年人;
(四)年满70周岁除国家抚恤补助金外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五)年满75周岁低保边缘(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家庭中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
(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
第九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登记,具有相应资质、专业团队和服务经验,具备与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可直接提供符合行业标准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十条 购买内容:
(一)助餐。根据营养学、卫生学要求和老年人需求,为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助餐服务;
(二)助浴。按照安全防护要求,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浴和外出助浴等服务;
(三)助洁。根据老年人的居住情况和实际要求,为老年人的居住场所提供清洁卫生服务;
(四)助急。通过安装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五)助医助护。协助监护人或按照监护人的要求,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服用药品和协助进行康复运动等;
(六)精神慰藉。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制定精神慰藉服务危机处理程序,通过评估及时发现心理问题,按程序处理问题;
(七)健康咨询。选派有资质的人员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生理、心理和营养咨询等;
(八)法律咨询。选派具备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文化娱乐。协助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十)代办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十一)其他助老项目。
上述具体服务内容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和老年人个性需求,与承接主体共同研究确定服务目录及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并自愿接受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老人,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签订合同”的程序,申报确认。
(一)申请。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提出服务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射阳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受理。村(居)受理申请,调查初审后上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三)审核。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对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
(四)公示。村(居)将老年人的评估结果在公示栏公示7天,公示结果报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
(五)审批。镇(区)民政办(社会事业局)汇总上报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备案;
(六)签订合同。老年人自行选择服务内容,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其他居家老人可自行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直接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购买标准:
(一)五类困难对象中(第八条之1至5类)重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240元;
(二)五类困难对象中(第八条之1至5类)中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160元;
(三)五类困难对象中(第八条之1、3类)轻度失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80元;
(四)五类困难对象中(第八条之1、3类)能力完好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40元;
(五)五类困难对象之外的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服务费用20元。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射阳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二)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报告;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根据老年人确认的服务目录及价格,为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服务费用须经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工单确认,按实计算,不得直接与服务对象现金结算。承接主体按月向民政部门汇总上报服务清单,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季审核拨付。
第二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补助
第十五条 全县范围内符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经评估合格并投入运营的标准化及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具备标准化或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及为老服务功能的家政服务公司、服务站,经评估合格并投入运营的,也可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补助标准为:新建标准化的10万元/个,改扩建的5万元/个;新建示范性的15万元/个,改扩建的6万元/个。
普通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村(居)必备的为老服务阵地,不在建设补助范围内。
此项补助在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全县范围内符合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印发的《街道(乡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所列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取得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或符合国家、省出台的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经评估合格并投入运营的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补助标准为:新建的30万元/个,改扩建的15万元/个,租赁形式举办的10万元/个。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射阳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许可(消防备案)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全县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经评估合格并运营6个月以上的老年人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依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普通助餐点,须具备容纳2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以及外送社区周边的服务能力,按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单独建立的,按3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以镇(区)为区域建立的中央厨房,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以及外送服务等功能,须具备容纳50名以上人员同时就餐,膳食制作能力在200客/餐以上,同时向3个以上普通助餐点集中送餐的能力,按10万元/个的标准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表》;
(四)《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五)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七)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老年人助浴点原则上依托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和标准化及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应具备适老洗浴设施功能,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用于老年人洗浴和助浴服务,经评估合格并运营1年以上、年服务量800人次以上,按3万元/个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租赁期限应在5年以上。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射阳县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三)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年予以拨付。
第三节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补贴
第二十条 全县范围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主动提供给社会组织(企业)运营。各项运营补贴应支付给承接运营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标准》,经评估合格,且无弄虚作假现象或投诉举报问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普通型1万元/年、标准化2.5万元/年、示范性4万元/年;镇(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参照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普通助餐点年助餐老年人4000人次以上的,给予8000元/年的运营奖励;中央厨房年助餐老年人12000人次以上的,给予2万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有老年人助浴点的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标准化及示范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助浴老年人1500人次以上的,给予5000元/年的运营奖励。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社会组织(企业)登记证书;
(二)《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三)《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四)《射阳县老年人助浴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五)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工单汇总表;
(六)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七)以租赁形式举办的项目须提供租赁合同;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当年予以拨付。助餐、助浴服务人次须经县智能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的管理系统同步认定。
第三章 政府购买与补助机构养老服务
第一节 购买机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为入住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的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孤老优抚对象,购买集中住养服务。集中住养服务合同一般每三年一签。
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为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办或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
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须依照国家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收住老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民政部颁布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
第三十条 推动城乡特困供养老人集中供养,对集中供养率较高的镇(区)敬老院实行奖励。集中供养率达80%、90%、100%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城乡特困供养老年人和孤老优抚对象的机构养老服务购买标准,分别按当地当年度城乡特困对象供养标准、光荣院(间)供养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购买对象自行承担。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接主体,一般每年分两次拨付。
第三十一条 全县范围内失独家庭中、低保家庭中的肢体一、二级残,智力一、二级残及无暴力倾向的精神一、二级残的失能老人经评估,符合并入住养老机构的,对其护理费参照公建(办)公营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或市场平均收费水平分别给予50%、20%的收费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二节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
第三十二条 全县范围内由社会力量(非国有企业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和外资)用非国有资产投资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PPP项目与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第三十三条 补助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三)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其中,以租赁形式举办的养老机构连续运营6个月(含)以上;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租期须在20年以上;以租赁房屋建设的项目,租赁房屋用于养老服务经营的期限应在5年以上;
(四)新增床位不少于20张;
(五)设有独立的医疗机构、医务室或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六)设有相对物理隔离的护理区域;
(七)设有应急呼叫系统和护理床,有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八)入住对象为失能老年人;
(九)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5;
(十)服务对象居住单人房间使用面积大于8㎡,双人间大于12㎡,三人间大于16㎡;
(十一)设有无障碍卫生间、独立洗澡间,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三十五条 继续实施敬老院提档升级工程,参照射政发〔2013〕135号文件精神,对硬件设施不足的敬老院整体规划改建、基础设施配套、内部设施改善等项目,经审计后分别给予40%、30%、20%的奖补。
第三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
(三)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与医疗机构合作协议;
(四)医护人员花名册及参加社保凭据;
(五)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建设评估报告;
(六)合法有效的土地、房屋使用手续:
1、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以租赁房屋举办的项目,提供房屋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及房屋产权、土地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以租赁土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土地租赁协议、租金支付资料和土地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射阳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八)《射阳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审核表》;
(九)《射阳县养老机构实地勘查表》;
(十)敬老院提档升级材料按射政发〔2013〕135号文件执行;
(十一)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自收到养老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实地勘查审核。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建设补助,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补助到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三节 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全县范围内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各类养老机构,均可申请运营补贴。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贴范围。
第三十九条 补贴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二)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三)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四)有合格的财务人员;
(五)年度检查合格;
(六)入住老人具备完备的档案资料,包括养老需求评估表、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协议书等;
(七)入住老年人抽查满意率90%以上;
(八)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九)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 养老机构收住老年人连续6个月以上,按照轻度失能30元/人·月、中度失能60元/人·月、重度失能100元/人·月的标准,补贴养老机构。其中10%用于补助持证上岗的养老护理员。
第四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射阳县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二)补贴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养老机构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射阳县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表》。自查结果须在机构内公示7天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四)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须提供产权人与运营者签订的所有有效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产权与运营权分离的情况比照办理;
(五)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六)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项目,须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条 民政部门每年6月份受理申请材料,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当年予以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第四节 特困对象入住老年护理院集中供养护理补贴
第四十三条 补贴对象:户籍地、居住地均在射阳的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条件允许时扩展到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
上述对象如需入住老年护理院,经其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居)镇(区)逐级审核、公示,报县民政局审查合格后,县民政局安排专业评估组织进行评估,符合入住条件的,安排到公建(办)公营的老年护理院入住,其护理费、生活费、服务费、杂支费等由财政托底,医药费(含床位费)按其原医保报销渠道,在老年护理院内按医保规定定点报销。
老年护理院根据接收入住的实际人数,按月向县民政局、财政局代为老人申请护理补贴,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入住人员补贴经费的审核、拨付工作。
第四十四条 代为老人申请护理补贴的老年护理院条件:
(一)公建(办)公营;
(二)依法取得法人登记;
(三)开立专门的机构银行账户;
(四)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医疗机构许可;
(五)取得人社部门定点医疗报销手续;
(六)有合格的财务人员;
(七)年度检查合格;
(八)入住老人具备完备的档案资料,包括养老需求评估表、入住协议书、老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老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送养人(监护人)协议书等;
(九)入住老年人抽查满意率90%以上;
(十)一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十一)应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五条 补贴办法:
公建(办)公营的老年护理院承担社会托底功能,上述失能老人的护理费、生活费、服务费、杂支费等按3500元/人·月,由财政按月拨付给公建(办)公营的老年护理院,总量包干。其中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入住老年护理院后,其集中供养经费直接拨付给老年护理院。
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半失能老人申请入住老年护理院,按上述申请、审核、公示、评估等程序,审查合格后可入住公建(办)公营的老年护理院,其五保集中供养经费直接拨付给老年护理院,县财政根据实际入住人数,按1200元/人·月的标准,按月拨付经费给老年护理院。今后如条件许可,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也可参照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入住条件、补助标准入住老年护理院。
老年护理院运行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根据核定床位数,每张床位补助日常管理、医技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等费用1.2万元。
我县公建(办)公营的老年护理院入住对象按照“先五保,后低保;先失能,后半失能”的原则,经专业组织评估后入住。
本项补贴与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不重复补贴,特困对象只能享受其一。
第四十六条 申请材料:
(一)《射阳县特困对象入住老年护理院集中供养护理补贴申请表》;
(二)补贴条件中所列要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成立于两次年度检查之间的老年护理院申请两次年检之间的运营补贴不需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三)《射阳县老年护理院自查报告表》。自查结果须在老年护理院内公示7天以上,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与监督;
(四)评估组织(企业)出具的运营评估报告;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七条 非政府托底对象入住老年护理院,其收费标准按该护理院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医药费报销按人社部门规定执行。省、市出台长期护理险等相关政策后,县人社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章 政府奖励养老护理从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全县范围内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地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申报材料:
(一)《射阳县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十九条 全县范围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本科、大专及中专院校养老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分别给予15000元、10000元、8000元一次性入职奖励金。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申报材料:
(一)《射阳县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金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养老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护理岗位从业证明或劳动就业合同;
(四)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发放等材料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专用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十条 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和入职奖励金可同时享受。
第五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
第五十一条 政府购买第三方社会组织(企业),对养老服务实施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评估和养老服务评价等。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确保养老服务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养老服务评估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有合格评估能力的社会组织(企业)。合格评估能力是指具有《射阳县养老需求评估办法》要求组成的专业团队,能够按要求完成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评估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养老服务评价的社会组织(企业),还须具备律师、会计等人员和有关行业专家,确保评估质量。
第五十三条 购买评估范围:
(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的资格评估;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
(三)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与运营的评估;
(四)养老服务评价;
(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评估项目。
第五十四条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评估,由民政部门委托评估组织(企业)实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设、运营和对入住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养老机构可从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评估组织(企业)中选择实施,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五条 评估组织(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老年人能力评估》等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评估细则,经民政部门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五十六条 鉴于养老服务实施第三方评估目前仍处于培育扶持阶段,评估费用视项目人数、范围、标准等由民政、财政部门、评估组织(企业)参照省内外做法协商确定。
第五十七条 政府购买养老评估费用采取项目结算的办法,项目完成后(指评估报告通过审查后),按实结算费用。
第五十八条 承接养老服务评估的社会组织(企业)须填写《射阳县养老评估机构登记表》,应当按照相应的评估细则,严格履行评估职责,对评估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评估组织(企业)的监管,每年组织专门力量对评估质量进行一次抽样检查,抽样样本不低于本区域评估数量的10%。对一年内累计出现5次有效投诉的,连续两年评估准确率在90%以下的评估组织(企业),取消其开展养老服务评估资格;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有效投诉的评估人员,取消其评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县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服务资金使用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构建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确定承接主体、编制购买预算、资金结算等直接挂钩,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领导协调机制,扎实推进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工作数据库,跟踪服务对象的动态变化和承接主体的服务质量,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的,按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应及时终止合同,追回项目资金,对其实行市场禁入,并将失信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第六十三条 对骗取、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专项资金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许可依法设立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饮食起居和照料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综合体)、老年人助餐点、老年人助浴点等。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是指按照国家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所划分的老年人能力等级。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射阳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出台的有关射阳县政府购买与补助养老服务的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射阳县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申请表
镇(区) 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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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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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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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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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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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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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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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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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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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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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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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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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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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
居住方式:独居□ 与子女同住□ 其他: |
||||||||||
|
本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申请信息属实,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失独家庭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五保供养证》 重点优抚对象相关证件 其他材料,包括: |
||||||||||
|
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代理申请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
村(居)初审意见 |
受理日期: 公示日期: 公示结果:无异议□ 有异议□ 内容: 初审意见: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理由: 经办人: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
|
镇(区)审核意见 |
审核意见:符合条件□ 不符合条件□ 理由: 审核人: 镇(区)(盖章) 年 月 日 |
|||||||||
|
身体状况评估意见 |
失能程度:□能力完好 □轻度失能 □中度失能 □重度失能 评估人: 评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同意按照 老人每月 元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审核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镇(区) |
村(居)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
补助类别 (标准化、示范型)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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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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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3
射阳县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单位 建设 情况 |
名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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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
|
联系电话 |
|
||||
|
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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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类别 |
□自有新建 □自有改扩建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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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注册机关 |
|
登记注册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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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床位数(张) |
|
服务老人数 |
|
||||
|
建设用地 (平方米)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
投入运营时间 |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评估表
|
单 位 |
镇(区) 村(居)老年人助餐点 |
||||||||
|
项 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总分 |
100 |
累计得分 |
|
|||
|
评分细则 |
得分 |
||||||||
|
机构设置 (10分) |
1.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 |
5 |
未注册登记,不得分。(一票否决) |
|
|||||
|
2.门前悬挂老年人助餐点标牌。 |
5 |
未悬挂标牌,不得分。 |
|
||||||
|
基础设施 (50分) |
3.在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 |
3 |
未达到要求,扣1-3分。 |
|
|||||
|
4.环境卫生整洁,保持空气流通,营造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就餐环境。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用房面积不少于
50 平方米,能至少容纳5.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6.设置独立的分餐区。 |
5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7.设备要求 |
有老年人就餐桌椅和餐具。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有空调、冰箱、微波炉等保鲜加热设备。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有保洁柜、消毒柜、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池等清洁消毒设备。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有防滑、禁烟、安全疏散标识。 |
5 |
未达到要求,扣1-5分。 |
|
||||||
|
8.安全 要求 |
用房安全,建筑设施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
4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消防安全,配备必备的消防器材。 |
4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材料安全,加工、盛装食物的工具、器具应无毒无害。 |
4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服务队伍(8分) |
9.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
4 |
未达到要求,扣1-4分。 |
|
|||||
|
10.服务人员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
4 |
未达到要求,扣1-4分。 |
|
||||||
|
服务管理(20分) |
11.服务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帽子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整洁,服务热情周到。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2.有每周菜谱、收费标准,并公示上墙。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3.有卫生消毒制度,保持操作场所清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保洁柜内,避免二次污染。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4、建立食品留样制度,留样时间不低于48小时。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5.有服务人员培训和奖惩制度。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6.有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监督电话并公示上墙。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7.有安全管理和风险规避制度。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8.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要求,膳食从烧熟到食用时间在2小时内,严防食物中毒。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19.有食品安全应急事故处置预案和食物中毒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20.助餐应按程序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建立助餐统计台帐。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21.有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符合财务相关规定。 |
2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服务成效 (10分) |
22.做到用电、用水及饮食等安全,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5 |
未达到要求,不得分。 |
|
|||||
|
23.每日助餐老年人不少于10人,就餐满意率达到90%以上。 |
5 |
每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 |
|
||||||
|
备 注 |
80分以上为达标,79分以下为不达标 |
||||||||
评估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
|
联系电话 |
|
房产类别 |
□自有 □租赁 |
||||
|
单位地址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证书编号 |
|
||||
|
食品经营 许可证号 |
|
||||||
|
建设规模 |
□普通型 □中央厨房 |
||||||
|
建设资金 (万元) |
|
申请补助 (万元) |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射阳县老年人助浴点建设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
|
联系电话 |
|
房产类别 |
□自有 □租赁 |
||||
|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
单位地址 |
|
||||||
|
登记机关 |
|
登记证书编号 |
|
||||
|
建设时间 |
|
竣工时间 |
|
||||
|
改造资金 (万元) |
|
申请补助 (万元) |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标准
|
项目 |
普通型 |
标准化 |
示范型 |
|
机构 资质 |
民非或工商注册登记,并以居家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 |
||
|
基础 设施 |
1.有相对固定的服务与办公场所,使用面积在100㎡左右。 2.有与功能相配套的设施、设备。 3.消防安全到位:每个楼层有灭火器和自来水;有消防通道;独立设置的养老设施有消防沙和消防水池;服务员和工作人员都会使用灭火器;有消防应急处置预案;每个管理人员熟练掌握消防预案的处置方法;消费预案规定的通信渠道、消防设施时刻处于可由状态。 |
在普通型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面积在200㎡以上。 2.有老年活动室、图书阅览室、精神关爱室、康复健身室、日间照料室、助餐就餐室等。 3、环境整洁,布局合理,建筑设施安全可靠,通风采光良好,无障碍设计规范,方便老年人活动。 |
在标准化基础上具备下列条件: 场所使用面积在400平米以上。设施建设与环境布置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与建筑规范要求。 |
|
服务 功能 |
1.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助餐、文体活动。 2.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3.日间托老休息设施(床或躺椅)不少于5张。 4.有市、县、镇(区)和本社区养老政策宣传资料。 |
在普通型基础上,拓展以下服务: 1.生活护理、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办、康复辅助、相谈、助医。 2.日间托老休息设施(床或躺椅)不少于10张。 3.结对关爱空巢、独居老人。 |
在标准化基础上: 1.能满足老年人短期照料服务的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服务。 2.加强基层老年教育工作,建立社区老年学校,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
|
服务 成效 |
年服务1000人次以上,且满意率达到80%以上。 |
年服务3000人次以上,满意率达85%以上。 |
年服务10800人次以上,满意率达90%以上。 |
|
人员 配备 |
1.至少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 2.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兼) 职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80%以上。 |
在普通型基础上:专职服务人员1人以上,至少有1名大专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专业服务人员。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85%以上。 |
在标准化基础上:专职服务人员3人以上,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90%以上。 |
|
管理 制度 |
1.有本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资源名单、服务项目、联系电话、作息时间。 2.有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公示上墙。 |
在普通型基础上:与员工有劳务合同。与服务对象有服务协议。 |
在标准化基础上,实行技术等级服务、等级收费。 |
附件8
射阳县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期限 年1月─ 年12月
|
镇(区) |
村(居)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
补贴类别 (普通型、标准化、示范型) |
申请补贴金额 (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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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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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县民 政局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 政局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9
射阳县老年人助餐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
|
联系电话 |
|
房产类别 |
□自有 □租赁 |
|||
|
单位地址 |
|
|||||
|
建设规模 |
□普通型 □中央厨房 |
|||||
|
服务人次 |
年助餐总量 人次 |
|||||
|
申请运营奖励总金额 (万元) |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0
射阳县老年人助浴点运营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
|
联系电话 |
|
房产类别 |
□自有 □租赁 |
||||
|
使用面积 (平方米) |
|
||||||
|
单位地址 |
|
||||||
|
服务人次 |
年助浴总量 人次 |
||||||
|
申请运营奖励总金额 (万元) |
|
||||||
|
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1
射阳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申请表
|
申办人(单位)基本情况 |
|||||||||||||||||||
|
姓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住址(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联 系 人 |
|
||||||||||||||||
|
营业执照 |
|
注册资本 |
|
||||||||||||||||
|
身份证号码 |
|
申办人职称 |
|
||||||||||||||||
|
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
|||||||||||||||||||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核定床位数 |
|
||||||||||||||
|
占地面积 |
|
使用面积 |
|
投资总额 |
|
||||||||||||||
|
投资类型 |
|
电子邮箱 |
|
||||||||||||||||
|
养老机构字号 |
|
登记字号 |
|
||||||||||||||||
|
机构代码证号 |
|
卫生许可证号 |
|
||||||||||||||||
|
银行账号 |
|
财务人员证号 |
|
||||||||||||||||
|
收费许可证号 |
|
收费员证号 |
|
||||||||||||||||
|
员 工 概 况 |
|||||||||||||||||||
|
管理人员 |
|
持证人数 |
|
医技人数 |
|
护士人数 |
|
||||||||||||
|
护理员数 |
|
持证人数 |
|
工勤人数 |
|
员工总数 |
|
||||||||||||
|
申请内容(床位核算) |
|||||||||||||||||||
|
单人间数 |
|
双人间数 |
|
三人间数 |
|
多人间数 |
|
||||||||||||
|
房间总数 |
|
床位总数 |
|
平均床位建筑面积 |
|
平均床位使用面积 |
|
||||||||||||
|
补助类型 |
|
补助标准 |
|
补助金额 |
大写: |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审 核 意 见 |
|||||||||||||||||||
|
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2
射阳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审核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序号 |
房间号 |
房间面积 |
床位数 |
床位平均面积 |
备 注 |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4 |
|
|
|
|
|
|
5 |
|
|
|
|
|
|
6 |
|
|
|
|
|
|
7 |
|
|
|
|
|
|
8 |
|
|
|
|
|
|
9 |
|
|
|
|
|
|
10 |
|
|
|
|
|
|
11 |
|
|
|
|
|
|
12 |
|
|
|
|
|
|
13 |
|
|
|
|
|
|
14 |
|
|
|
|
|
|
15 |
|
|
|
|
|
|
16 |
|
|
|
|
|
|
17 |
|
|
|
|
|
|
合计 |
|
|
|
|
|
|
经实地查看,以上数据真实有效。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说明:1、单人间面积大于8m2,双人间大于12 m2,三人间大于16 m2;
2、表格不够请自行延续;
3、本表面积均为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附件13
射阳县养老机构实地勘查表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勘察项目与数据 |
|||
|
数据 项目 |
地 址 |
面 积 (平方米) |
主要设施 |
|
活动室 |
|
|
|
|
康复室 |
|
|
|
|
健身场所 |
|
|
|
|
室外活动场所 |
|
|
|
|
过道扶手 |
|
||
|
楼梯扶手 |
|
||
|
卫生间扶手 |
|
||
|
坡道 |
|
||
|
电梯(二层以上设有老年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应设置医用电梯) |
|
||
|
备注 |
|
||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附件14
射阳县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季度)
|
基 本 情 况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核定床位数 |
|
||||||||||
|
养老机构字号 |
|
登记字号 |
|
||||||||||
|
机构代码证号 |
|
卫生许可证号 |
|
||||||||||
|
银行账号 |
|
财务人员证号 |
|
||||||||||
|
收费许可证号 |
|
收费员证号 |
|
||||||||||
|
员工总数 |
|
持证人数 |
|
管理人员 |
|
持证人数 |
|
||||||
|
医技人数 |
|
持证人数 |
|
护士人数 |
|
持证人数 |
|
||||||
|
护理员数 |
|
持证人数 |
|
工勤人数 |
|
健康证数 |
|
||||||
|
备注1 |
|
备注2 |
|
备注3 |
|
备注4 |
|
||||||
|
申 请 内 容 |
|||||||||||||
|
所属月份 |
|
补助人数 |
|
补助金额 |
|
||||||||
|
所属月份 |
|
补助人数 |
|
补助金额 |
|
||||||||
|
所属月份 |
|
补助人数 |
|
补助金额 |
|
||||||||
|
补贴标准 |
元/人·月 |
合计人数 |
|
合计金额 |
大写: |
||||||||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
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5
射阳县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表
|
基 本 情 况 |
||||||||||||||||||||||||
|
机构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电 话 |
|
联 系 人 |
|
|||||||||||||||||||||
|
福利机构字号 |
|
登记字号 |
|
|||||||||||||||||||||
|
核定床位数 |
|
入住老人数 |
|
|||||||||||||||||||||
|
自 查 情 况 |
||||||||||||||||||||||||
|
自查时间 |
|
自查方式 |
|
参与人数 |
|
参与比例 |
|
|||||||||||||||||
|
自 查 内 容 |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
是 |
|
否 |
|
备注 |
|
|||||||||||||||||
|
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
是 |
|
否 |
|
备注 |
|
||||||||||||||||||
|
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
是 |
|
否 |
|
备注 |
|
||||||||||||||||||
|
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
满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 |
|
||||||||||||||||||
|
5、其他事项 |
|
|
|
|
|
|
||||||||||||||||||
|
存 在 问 题 |
1、 |
|||||||||||||||||||||||
|
2、 |
||||||||||||||||||||||||
|
3、 |
||||||||||||||||||||||||
|
4、 |
||||||||||||||||||||||||
|
自查结论 |
非常满意 |
|
基本满意 |
|
不满意 |
|
满意率 |
|
||||||||||||||||
|
调查员签名 |
||||||||||||||||||||||||
|
姓名 |
|
职务 |
|
姓名 |
|
职务 |
|
|||||||||||||||||
|
被调查人签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6
射阳县特困对象入住老年护理院集中供养护理补贴申请表
(所属时间: 年 月)
|
基 本 情 况 |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电子邮箱 |
|
核定床位数 |
|
||||||||||||||
|
养老机构字号 |
|
登记字号 |
|
||||||||||||||
|
机构代码证号 |
|
卫生许可证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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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类型 |
公建(办)公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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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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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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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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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员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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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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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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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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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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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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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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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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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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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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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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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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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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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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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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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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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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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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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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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元/人·月 |
补助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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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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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元/人·月 |
补助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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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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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元/人·月 |
补助金额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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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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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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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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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7
射阳县老年护理院自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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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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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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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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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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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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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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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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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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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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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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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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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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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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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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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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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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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查 内 容 |
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宣传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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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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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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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按照协议提供服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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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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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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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侵害老人合法权益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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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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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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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人对机构的综合评价 |
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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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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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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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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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在 问 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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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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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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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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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结论 |
非常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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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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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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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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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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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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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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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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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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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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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数据资料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规之处罚。 机构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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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8
射阳县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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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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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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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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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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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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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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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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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获取情况 |
□初级养老护理员 □中级养老护理 □高级养老护理员 □技师 |
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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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 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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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金额 |
申请补助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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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 政局 审核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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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
射阳县养老护理员入职奖励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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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
性 别 |
|
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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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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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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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机构 |
|
护理岗位 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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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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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本科 □大专 □中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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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岗位 从业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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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 |
申请奖励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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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县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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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
射阳县养老评估机构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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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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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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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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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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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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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评估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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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使用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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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员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性别 |
职业资质及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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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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