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8-1035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8-08-05
文号 射人社[2018] 7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射阳县拖欠农民工

       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惩戒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或责任人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射阳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8年8月5日

 

 

 

射阳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用人单位或责任人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该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一)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失信行为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标准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应依法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但拒不垫付的;

(五)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或分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核准无误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

书面告知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途径等。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半年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人失信信息,通过人社局网站、“信用射阳”和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接受欠薪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对欠薪案件依法做出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并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名单录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同时向县信用管理部门传递相应的信息,信用管理部门将严重欠薪失信“黑名单”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管理系统。

县相关部门根据《射阳县建立严重欠薪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严重欠薪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九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列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

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自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十条  人社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应当通过人社局网站、“信用射阳”和有关新闻媒体等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人社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人单位(责任人)严重欠薪失信黑名单报送。

2.用人单位(责任人)严重欠薪失信“黑名单”解除公示申请。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射阳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8.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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