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4-0040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2-18
文号 射政规发〔2024〕2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射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8日    

 

射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令《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第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规〔20236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规〔20201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202027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通知》(苏农牧〔20167号)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盐农牧〔20204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强化补助资金监管,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补助政策

(一)养殖环节病死猪

1、补助对象。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运输环节补助对象为中小散户(设计存栏1万头以下,不含1万头);收集环节补助对象为各镇(区)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处理环节补助对象为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大型养殖企业不予补助(设计存栏1万头以上)。

2、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指猪耳后根至尾根的长度,弱死胎、木乃伊胎等不计数。

对中小散户运交的病死猪,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含),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的,每头补助50元。具体分配方式为:(1)养殖场户运输环节。中小散户病死猪自主送至无害化收集点,运送的病死猪体长50cm(含)以上的,按35/头给予运费补助;病死猪体长50cm以下的,按20/头给予运费补助。大型养殖场不予补助。(2)收集点收集环节。收集病死猪按10/头给予收集补助。(3)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环节:对中小散户运交的病死猪,体长50cm(含)以上的,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按35/头给予处理补助;病死猪体长50cm(含)以下的,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按20/头给予处理补助。

对大型养殖企业运交的病死猪,体长50cm(含)以上的,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按45/头给予处理补助;病死猪体长50cm(含)以下的,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按30/头给予处理补助,各镇区收集点按10/头给予收集补助。

3、补助发放方式。无害化处理资金主要由省级以上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补齐。各镇(区)畜牧兽医分站负责无害化处理台账的记录、公示等,按月上报,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年终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聘请第三方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中小散户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至养殖户一卡通;县无害化处理中心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收集点的运营由各镇(区)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收集点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按10/头拨付至各镇(区)人民政府,主要用于日常运行、设施设备维护、智能化改造提升、应急物资储备等。

(二)屠宰环节病害猪及病害产品

1、补助对象。病害猪损失补助对象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以及病害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对象为县无害化处理中心。

2、补助标准。对于病害猪货主及自宰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按800/头给予病害猪损失补助;对于病害猪产品,每90公斤折合1头猪,按800/头给予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助;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按80/头给予无害化处理补助。进场前已死亡病害猪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80/头),不享受病害猪损失补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按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执行。

3、补助发放方式。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每月上报无害化处理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年终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聘请第三方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核查。县农业农村局根据第三方核查结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病害猪损失补助由县财政拨付至货主一卡通、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公账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县财政拨付至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公账户。

(三)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牛、羊、禽等其他病死动物由县无害化处理中心统一打包处理,年底由县财政按60万元/年一次性拨付至县无害化处理中心对公账户。发生重大疫情或其他需要无害化处理的,一事一议。

二、工作流程

(一)养殖环节

1申报养殖场(户)发生动物死亡后,需及时向所在镇(区)兽医分站报告,中小散户应保存圈舍畜禽死亡的照片,通过信息管理平台自主申报。参加保险的应同时报告当地保险经办机构。

2勘验镇(区)兽医分站接到养殖场(户)申报信息后,对疑似异常死亡的应及时上门勘验、处置,对正常死亡的可在收集点勘验。勘验时应核查养殖场(户)饲养情况,检查畜禽死亡照片、养殖档案和防疫记录,初步诊断死亡原因,做好现场拍照取证、勘验登记等手续。拍照时,病死动物统一采用同向侧卧方式,分类排列,照片应能清晰显示病死动物的数量、大小、时间等信息。

3收集收集点派驻官方兽医应现场核实病死动物数量、养殖场户信息,做好审核记录,及时上传信息化管理平台。

4转运派驻收集点官方兽医要及时联系无害化处理中心派车转运,完善交接手续。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沿设定路线行驶,到达收集点后,驾驶员应清点病死动物出库数量,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填写相关记录。病死动物装车后,由收集点派驻官方兽医加铅封,并做好拍照、登记。

5、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运输车辆入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产物出场应提前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官方兽医需逐车核对信息化管理平台中的相关记录,查验车辆铅封情况,不定期抽查病死动物数量,并填写相关接收记录。对于出厂的无害化处理产物,应严格审查资质、销售合同等手续,做好相关记录。无害化处理中心应及时对转运的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需由官方兽医监督入库、出库。

6、保险理赔。将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需派驻专人从事理赔工作。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生猪及牛羊家禽养殖相关保险险种,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愿保尽保。

(二)屠宰环节

1、病死猪确认。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驻场官方兽医应当认真履职,在生猪进场接收、待宰静养和屠宰过程中,发现符合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情形时,应如实填写记录,注明货主姓名、病死猪和废弃物数量、处理原因等,品质检验员、官方兽医、定点屠宰企业负责人分别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及时上传至信息化管理系统。

2、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病死猪和不可食用产品确认登记后,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入库封存。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集中出库处理时,屠宰企业相关人员、无害化处理中心接收人员、驻场官方兽医应分别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交接时应称重、验数并保存影像资料,装车后,由驻场官方兽医铅封。无害化处理车辆进厂后,县无害化处理中心派驻的官方兽医应查验铅封情况,做好抽查、记录。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日常巡查,防止病死畜禽乱扔乱抛等现象发生。保险机构要全面落实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配合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收集处理建设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环保工作的指导,防止出现二次污染。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涉农资金支持畜禽无害化处理,及时拨付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2、强化信息报送。养殖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月报制,各镇(区)兽医分站、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及时上报无害化处理数据;派驻官方兽医要做好数量、重量勘验登记;兽医分站要做好数据抽查。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电子信息备份,所有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3、规范工作流程。养殖场户、收集点、生猪定点屠宰场、县集中处理中心要严格按农业农村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病死猪及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加强部门协作。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确保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20244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射政办发〔201741号)和射阳县农业农村局、射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射农发〔2020332号)同时废止。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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