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19-1756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1-10
文号 射政发〔2019〕2号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射阳县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射阳县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管理,促进射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和科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规定》《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射阳县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射阳县管辖范围内的海岸线及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管理。

第二章  海域和海岸线保护红线与规划管理

第三条 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将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划定为:

(一)自然保护区红线区

禁止类红线区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限制类红线区为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二)重要渔业海域红线区

盐城海蜇种质资源保护区、盐城泥螺石蝗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四条 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海域和海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和《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

第三章   海域和海岸线调查登记管理

第五条  海域和海岸线资源是国有自然资源,海域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海域使用权人申请,到县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不动产登记局要依法严格把关。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建立正常的调查制度,调查摸准全县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统一信息获取、存储、加工、发布和更新机制。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纳入县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政府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海域和海岸线审批管理

第九条 将海域和海岸线的使用纳入全县总体空间规划,统筹保护和利用。

第十条  建立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使用县政府审批制度。

(一)所有海洋工程用海,海洋矿产、海上风场、潮汐能源等项目用海,养殖用海、海岸线资源利用等,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按程序办理。

(二)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租,转让、出租须报县政府批准,向县不动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苏财规〔2018〕13号《江苏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由海域使用权转让人按转让增值额的30%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由出租人按租金收入的20%缴纳海域租金,以减缴、免缴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还应当补缴海域使用金。

(三)在《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用海单位申请,经所在镇区同意,报县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但依照该款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海洋与渔业局申请使用海域。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3、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登记是指依法对海域的权属、面积、用途、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派生的他项权利所作的登记,包括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章   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列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海域使用权或经营权,择优确定使用者或经营者:

(一)海域和海岸线存量资源;

(二)同一宗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

(三)海域和海岸线不动产的交易。

第十五条 下列海域和海岸线资源作为存量自然资源,可由政府或国有公司收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一)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批而未建的项目用海;

(二)海域使用权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未利用且未领取海域使用权证的海域和岸线资源;

(四)海域使用权人放弃海域使用权的;

(五)其他适合收储情形的。

第六章  海域使用金征收与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财政、海洋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海域使用金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具体使用范围:

(一)海洋生态建设。主要包括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典型性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海洋牧场建设,近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

(二)海洋综合管理。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与修订,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海洋科技研究,海域使用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与环境监视、监测,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管理。

(三)省级财政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  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行使海域和海岸线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

第二十条  凡本县辖区内已明确海域和岸线使用权的,到期后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申请续期。到期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如对外发包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负责终止发包合同,收回海域;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继续使用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第二十一条  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属海洋生态红线禁止类红线区,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规定,缓冲区内海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活动。缓冲区内现有养殖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要求全部退出,不得新增任何开发活动。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属海洋生态红线限制类红线区,实验区内的用海必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用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未获得海域使用权而非法占用海域,或海域使用权到期未获得续期批准而继续占用海域的,由县海洋与渔业局依法查处。

第八章  海域和海岸线属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射阳县境内的海域和海岸线,县政府委托所在镇区属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原已发放海域证或土地证的到期未续期海域、注销海域证海域、注销土地证海域移交属地管理;未到期海域及到期同意续期海域、持土地证海域由持证单位经营管理,同时服从属地监管。

第二十五条 各镇区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海域和海岸线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用海行为,并通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海洋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加强渔业养殖用海管理,调查处理渔业养殖纠纷,抓好渔业安全、环保、信访等相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海岸带整治修复和保护;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海域和海岸线管理任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提及的海域和海岸线管理方面的其他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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