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港章》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以下简称“本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秩序,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及人员财产安全,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渔港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包括港界内水域、陆域及相关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建设和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渔港实行“港长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港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海事、气象等部门和黄沙港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港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和督促管理渔港发展的规划与建设、经济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及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渔港管理相关制度的研究制定、“港长制”工作的推进实施和组织协调。
第四条 本渔港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本渔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渔业船舶管理、渔港港务及渔港监督等相关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本渔港(驻港)的监督管理机构;
(二)黄沙港镇人民政府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管理职责;
(三)本渔港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工作由运营单位负责;
(四)涉及渔港管理的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港界
第五条 黄沙港渔港渔业岸线总长9188.02米,总面积4892369.51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3270461.67平方米,水域面积1621907.84平方米,即以下坐标点连线范围:
J01. 经度 120°23'35.228" 纬度 33°43'28.779"
J02. 经度 120°23'17.292" 纬度 33°43'57.761"
J03. 经度 120°23'17.341" 纬度 33°43'59.685"
J04. 经度 120°23'18.464" 纬度 33°44'02.395"
J05. 经度 120°23'20.195" 纬度 33°44'03.489"
J06. 经度 120°23'23.945" 纬度 33°44'05.332"
J07. 经度 120°23'24.565" 纬度 33°44'06.154"
J08. 经度 120°23'24.490" 纬度 33°44'07.563"
J09. 经度 120°23'20.236" 纬度 33°44'20.838"
J10. 经度 120°23'36.890" 纬度 33°44'21.300"
J11. 经度 120°23'39.841" 纬度 33°44'37.349"
J12. 经度 120°23'42.185" 纬度 33°44'52.025"
J13. 经度 120°23'54.694" 纬度 33°44'49.850"
J14. 经度 120°24'01.029" 纬度 33°44'44.069"
J15. 经度 120°24'28.590" 纬度 33°44'40.252"
J16. 经度 120°24'34.330" 纬度 33°44'39.261"
J17. 经度 120°24'40.805" 纬度 33°44'39.239"
J18. 经度 120°24'55.769" 纬度 33°44'40.606"
J19. 经度 120°25'12.349" 纬度 33°44'46.328"
J20. 经度 120°25'29.292" 纬度 33°44'53.844"
J21. 经度 120°25'43.150" 纬度 33°45'2.602"
J22. 经度 120°25'55.998" 纬度 33°45'9.906"
J23. 经度 120°26'11.814" 纬度 33°44'50.837"
J24. 经度 120°26'05.654" 纬度 33°44'45.674"
J25. 经度 120°26'04.568" 纬度 33°44'44.647"
J26. 经度 120°26'01.461" 纬度 33°44'42.569"
J27. 经度 120°25'49.873" 纬度 33°44'33.969"
J28. 经度 120°25'37.324" 纬度 33°44'27.546"
J29. 经度 120°25'32.963" 纬度 33°44'25.757"
J30. 经度 120°25'22.465" 纬度 33°44'22.614"
J31. 经度 120°25'15.201" 纬度 33°44'20.620"
J32. 经度 120°25'12.106" 纬度 33°44'20.684"
J33. 经度 120°25'03.246" 纬度 33°44'17.278"
J34. 经度 120°25'01.863" 纬度 33°44'16.795"
J35. 经度 120°24'57.418" 纬度 33°44'15.492"
J36. 经度 120°24'48.715" 纬度 33°44'12.748"
J37. 经度 120°24'46.648" 纬度 33°44'12.065"
J38. 经度 120°24'43.781" 纬度 33°44'11.500"
J39. 经度 120°24'42.084" 纬度 33°44'10.900"
J40. 经度 120°24'35.472" 纬度 33°44'08.629"
J41. 经度 120°24'32.214" 纬度 33°44'07.660"
J42. 经度 120°24'29.846" 纬度 33°44'07.543"
J43. 经度 120°24'16.350" 纬度 33°43'58.860"
J44. 经度 120°24'17.497" 纬度 33°43'57.168"
J45. 经度 120°23'56.239" 纬度 33°43'43.684"
J46. 经度 120°23'38.009" 纬度 33°43'32.249"
J47. 经度 120°23'35.228" 纬度 33°43'28.779"
渔港经济区核心区范围是黄沙港渔港所辐射的黄沙港镇集镇范围。
第三章 渔港管理
第六条 本渔港的水域、陆域及其设施,应严格按照渔港规划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或破坏。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渔港水域、陆域的,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禁止侵占、损坏防波堤、码头、护岸、助航导航标志等设施。
第八条 本渔港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及运行管理,由运营管理单位实施,确保渔港环境卫生整洁和功能正常运转。
第九条 本渔港及航道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辅助性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渔港建设遵循“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港及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 在本渔港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及港口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经营者应守法经营,提供公平、优质服务,不得实施垄断行为或强迫交易。
第十二条 在本渔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其经营范围内的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等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渔港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对船舶动态监控、安全监管、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等的信息化处理能力。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本渔港,必须遵守本章程、海上避碰规则等规定,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渔业船舶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非渔业船舶向海事或交通港航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检查。船长是船舶进出港报告和接受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进出本渔港的渔业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二)配齐持证船员;
(三)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四)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
第十六条 在本渔港水域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应当遵守交通秩序,服从调度指挥,在指定区域或泊位有序停泊。禁止船舶追越、争抢泊位、在航道内锚泊。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依法对在港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港秩序。
第十八条 黄沙港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支持并指导渔船民协会等群众性服务组织在渔船管理、安全生产、信息传递、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作用,协助解决基层管理力量不足问题。
第五章 码头管理
第十九条 黄沙港渔港包括:一期工程码头、二期工程码头、群众性自建码头等码头,统一纳入管理。
第二十条 本渔港内码头的命名,由渔港管理部门统一规范。命名规则为:[河道名称]+[企业/单位字号(商号)]+[阿拉伯数字序号],按由南向北、自西向东顺序编排。
第二十一条 需在本渔港新建、改建码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渔汛期或有大量外港籍渔船集中进港时,渔港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调调度,保障渔船安全、有序停靠。
第六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本渔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黄沙港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本渔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县级总体预案和部门预案,履行在渔港管理中的应急职责。渔港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网络。渔业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农业农村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制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防台风期间,在港单位(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及船舶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和县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发布台风预警信号后:
(一)进港避风船舶须听从现场指挥,在指定泊位安全系泊;
(二)港区内停止货物装卸、运输及集市交易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碰撞、沉没、人员落水等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采取有效自救互救措施,并第一时间报告渔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渔港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救助力量。相关单位、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参与救助。
第二十七条 当港内发生严重危及渔港、船舶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如重大火灾、爆炸、危险品泄漏等)时,渔港管理机构和现场指挥机关有权紧急调用在港船舶、设备参与救助。被调用者必须服从调度。
第二十八条 渔港供油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进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船舶、车辆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本渔港区域的,应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进港时间等,批准后方可进入本渔港,并在指定区域停泊或停放。在港内装卸时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相关管理规定,在指定安全地点装卸,并要落实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对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或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有权依法组织强制打捞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在港内或附近水域捞获的无主漂浮、沉没物资,应依法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渔港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妨碍航行安全的标志或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渔港设施(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被侵占、损坏,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渔港区域内采砂以及危及渔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本渔港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渔港环保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渔港水域和陆域倾倒生活垃圾、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等。
禁止向港区内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报废渔业船舶不得在渔港水域内停泊。
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船舶修造、拆解、打捞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必须配备足量有效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入水或污染陆域。
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交由具备资质的接收单位转运处理;船舶污水必须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按规定排放,禁止直接排入渔港水域。
从事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染物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围挡等防护设施,及时清理作业产生的废弃物,防止其进入渔港水域。
第三十五条 爱护渔港绿化和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绿化,禁止在港区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禁止在本渔港水域内进行捕捞、垂钓、游泳、操艇游玩、养殖等活动。禁止在港内进行测试船舶航速、回转性能、校正罗经等影响通航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本渔港水域和陆域倾倒泥土、废渣、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十七条 发生渔港水域污染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清除污染,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向渔港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黄沙港镇人民政府报告。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监测、监视、评价、保护、修复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本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船舶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在本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当事船舶应在抵达本渔港后24小时内,向渔港监督机构或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提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并提供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相关资料,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接受渔港监督机构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和相关证据。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前未经渔港监督机构同意,事故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港。
第四十条 在本渔港水域外,本港籍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等水上交通事故或纠纷,当事渔船应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立即向船籍港渔港监督机构或事故发生地海事部门报告,如实说明情况和事故经过。
第四十一条 因本渔港水域内(外)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港监督机构或海事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渔港内发生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报告县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渔业、船舶、港口、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由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海事、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30年10月31日。《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港章》(射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界址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