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5-09768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10-27
文号 射政规发〔2025〕3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港章》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港章

 

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射阳县黄沙港国家中心渔港的规范化管理,切实提升渔港综合服务与监管效能,结合黄沙港渔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主要内容

本港章共九部分,分别从总则,渔港港界,渔港管理,船舶管理,码头管理,渔港安全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事故处理和附则九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部分 总则

明确本章程适用于在本渔港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规定渔港实行"港长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港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等十余个部门为成员单位,形成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同时明确县农业农村局为行政主管部门,黄沙港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的具体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 渔港港界

明确划定渔港总面积为489.24万平方米,其中陆域面积327.05万平方米,水域面积162.19万平方米,岸线总长 9188.02米。通过 47个坐标点精确界定渔港范围,为渔港管理提供明确的空间依据和法律边界。

第三部分 渔港管理

明确规定渔港水域,陆域及设施应严格按规划开发利用,禁止非法侵占或破坏。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渔港,同时要求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进渔港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第四部分 船舶管理

明确规定船舶进出港必须向渔政渔港监督机构或海事部门报告并接受安全检查。要求渔业船舶必须具备有效证书,配齐持证船员,保持适航状态。规定船舶在港内必须遵守交通秩序,服从调度指挥,禁止追越,争抢泊位等行为,并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 码头管理

明确将一期工程码头,二期工程码头,群众性自建码头等统一纳入管理,规范码头命名规则格式,要求新建,改建码头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渔汛期或外港籍渔船集中进港时加强协调调度,保障渔船安全有序停靠。

第六部分安全管理

明确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纳入属地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规定防台风期间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规范危险品作业管理,明确各类妨碍水上交通安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建立完善的渔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七部分 环境保护

明确规定在港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禁向渔港水域和陆域倾倒各类垃圾和排放污染物。要求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必须配备防污染设备,船舶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排放。同时禁止在港区内进行捕捞,垂钓,游泳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部分事故处理

明确规定了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要求,港内事故24 小时内报告,港外事故抵港后24 小时内报告。要求事故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配合调查,未经同意不得离港。建立了包括调解,仲裁,诉讼等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了事故处理的全流程规范。

第九部分 附则

明确了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求,规定对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海事,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了章程执行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实施时间:2025111

解读机关: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515-823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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