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6-1380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15
文号 射政办发〔2026〕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58月,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意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承担法治审核工作的机构,依托司法所等专业力量,切实做好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意见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审核程序。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参考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基层法治审核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520号),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县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射阳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工作办法》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认真对照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射阳实际,多次向县分管领导请示、汇报,征求了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形成文件讨论稿,并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115日,《工作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

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主要六个部分组成,分别是适用范围和审核事项、职责和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程序和时限、审核意见和处理、相关责任机制。

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基层法治审核机构根据省、市文件精神,并参照其他县(市、区)做法,明确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作为各镇人民政府的法治审核机构,依托司法所、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做好基层各项法治审核工作。二是明确了法治审核的范围。将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四项内容作为法治审核的必审事项,鼓励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涉法事项,以及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供的法治指导服务纳入审核范围。三是明确了法治审核前置要求和程序。法治审核是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必经程序,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替代法治审核。未经法治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作出决定。法治审核程序可以按照提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处理与反馈-归档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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