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6-13807 组配分类 县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1-15
文号 射政办发〔2026〕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射阳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115


射阳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基层法治审核工作,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治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法治审核提升依法治理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53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基层法制审核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盐政办发〔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审核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镇人民政府开展行政行为法治审核工作。行政行为法治审核是指镇人民政府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及需要进行法治审核的其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核的内部监督活动。

二、职责和审核机构

镇人民政府是基层法治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法治审核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法治审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镇党政和人大办公室是各镇人民政府的法治审核机构,依托司法所、政府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做好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包括有关法治审核事项的审核、登记、流转、协调等。

基层法治审核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必审事项及其他涉法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

(二)建立法治审核台账,管理审核案卷;

(三)为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支持;

(四)接受县司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镇应确保基层法治审核机构至少配备1名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拥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从事法治审核工作。

三、审核范围

各镇应将以下四类事项作为基层法治审核的必审事项:

(一)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镇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等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发展、资产管理、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类等文件。

镇人民政府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范围。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镇人民政府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重大行政强制措施;自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重大行政强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较大数额的罚款、查封扣押价值较大的财物、拆除违法建筑物等。

(四)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镇人民政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等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等法定方式订立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合作协议等政府合同。

鼓励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投诉举报答复、行政赔偿决定等涉法事项,以及为村(居)民委员会制定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供的法治指导服务纳入审核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应结合自身法定职责和权力清单,编制并动态调整本单位的《基层法治审核事项具体目录》,报县司法局备案。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法治审核是各镇人民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必经程序。不得由法律顾问或者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代替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履行审核职责;不得以任何个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法律意见代替法治审核意见。

基层法治审核程序应规范高效,可以按照提请-受理-审查-出具意见-处理与反馈-归档程序进行。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可以在县司法局指导下编制法治审核工作流程图或指引,提升工作效率。

送审单位应保证送审材料齐全、真实,并对材料负责。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文件条款、合同约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

(四)是否存在违法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情形;

(五)法律文书是否规范,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行政协议的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议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五、审核意见和处理

基层法治审核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开展法治审核,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机构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替代法治审核。未经法治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作出决定。

(一)意见形式与类型

法治审核意见应根据事项类别具体区分为:

1)对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

2)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3)对行政协议等其他涉法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二)意见结论与适用情形

应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明确的法治审核意见:

1)合法合规的意见:经审核,送审事项的内容、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2)予以修改的意见:经审核,送审事项部分内容应当修改或完善的。

3)不予审核通过的意见:经审核,送审事项的主要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

4)要求补充履行程序的意见:经审核,发现送审事项未依法履行必要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的。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事项,应在意见中明示法律风险。

六、相关责任机制

(一)健全人才选培机制

各镇要重视基层法治审核人员的选配,优先选用有法律专业特长人员,通过岗前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基层法治审核人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引入熟悉法治审核工作的法学专家、律师等,协助开展基层法治审核工作,切实发挥智囊作用。探索创新公职律师参与基层法治审核,发挥其专业特长,努力提升基层法治审核水平。

(二)建立评价监督机制

县司法局对基层法治审核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协助各镇解决法治审核中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工作的监测评价,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适时通报发现的有关问题。开展对基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案件监测,对行政复议纠错率,行政诉讼败诉率偏高的镇,强化法治审核工作落实情况监督,督促限期整改。

(三)完善容错激励机制

基层法治审核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履行审查职责,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探索建立尽职容错制度,对因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存在分歧、专业判断差异、试点性创新性工作依据界限不明等情形,经审慎审查后法治审核意见仍出现差错的,按规定予以免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江苏射阳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附件:1.1、镇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1.2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1.3镇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1.4镇行政协议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2、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


附件1.1

 

镇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附件1.2

 

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附件1.3

 

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附件1.4

 

镇行政协议法治审核流程图(参考)

 

 

 

 

 

 

 

 

 

 

 

 

 

 

 

 

 

 

 

 

附件2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

 

××××(送审机构):

×××日收到《文件名称》后,×××(法治审查机构)(会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依法依规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现将审核工作情况及意见汇报如下:

一、审核过程

《文件名称》由××××起草,同时履行××××程序,我办于××日收齐××××等材料。

二、审核内容

(一)关于制定主体

1.××××××

(二)关于制定程序

1.××××××

(三)关于制定内容

1.××××××

(需要对制定主体权限、制定程序、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大政方针、是否合法适当逐一作出审查,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等其他法律问题一并作出说明)。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如没有发现问题,同意的也要出具意见书)

三、有关问题说明(没有发现问题的,该内容可省)

……(如对协议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风险、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作出说明)

四、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合法性审查结论意见)

五、后续程序(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该内容可省)

1.《文件名称》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的,应当提交会议集体审议决定,审议通过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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