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射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的决策部署,健全长效管护机制,保障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运行正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阳县范围内已上图入库高标准农田项目建成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第三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行业管理与指导、相关行业部门按分工指导落实、财政局统筹保障资金,属地镇(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级组织承担巡查和日常管护职责,确保工程设施长效管护和及时维修。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责任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工程设施管护的监督管理;项目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是该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责任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工程设施所有权人是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主体,负责对区域内工程设施的运维管护及日常管理。要细化经营主体管护职责的落实,科学安排管护人员,开展日常建后管护,建立工程管护档案。
第五条 政府投入形成的工程设施,原则上归项目区土地所有者所有。县农业农村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指导镇(区)做好资产登记、管护移交和上图入库等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镇(区)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所有权人完成资产登记,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办理管护移交手续。
第六条 探索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及管护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模式,将工程设施的质量缺陷、自然灾害损毁及日常管护需求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从建设到管护的全周期风险管理,解决传统管护中“重建轻管”的难题,确保农田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第七条 管护主体应当承担日常管护工作,委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管护主体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明确具体管护人员、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责任、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管护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高标准农田各类工程设施应持续保持良好运行状态,确保功能完整、安全可靠、效益稳定。具体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灌排工程。泵站、水闸、节制闸等水利控制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启闭灵活,无锈蚀、老化或故障;配套电力系统、控制系统完好有效;各级灌排水通道、蓄水、节制等工程结构完整、回填土到位、行水通畅。
(二)机耕路工程。机耕路路面平整、坚实,无明显坑洼、沉陷或积水,路肩总体完整,警示标识清晰醒目,满足农业机械和行人安全通行要求。
(三)机耕桥工程。机耕桥桥体结构安全,桥面无破损、无裂缝,桥台、桥墩稳固,限载标识清晰醒目,与机耕路连接平顺,满足农业机械和行人安全通行要求。
(四)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工程。农田林网林木存活率较高,无大面积枯死或病虫害,岸坡防护、坡面防护、排灌系统生态化改造试点工程保持总体完整且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等。
(六)输配电工程。农田变配电装置、输电线路等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无私拉乱接,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七)其他工程。项目公示牌、标识牌、管护责任牌等信息完整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对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责成相关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对拒不改造修复、赔偿责任或恶意破坏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应当组织管护人员对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如实记录巡查维护情况。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对巡查发现轻微损坏可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置并记录,对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处置。
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全面推广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一码通”信息化管理模式,实现管护工作信息化、便捷化。依托县级现有平台系统开发“管护一码通”小程序,并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通过“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执行问题接收、任务派发、处置和反馈,实现管护工作全程监督管理和动态评价。对维修不及时、管护不到位等情况及时智能预警。
第十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接收镇级申报、群众报告、相关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对接收到的问题进行及时派单、全程跟踪监管。建立情况反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镇(区)对“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中管护问题处置情况进行核查,组织做好整改,及时通报反馈。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明确人员通过“管护一码通”信息系统接单,处置群众报告和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多元化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保障机制,通过项目结余、财政预算安排、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等,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八条 管护资金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管护保险、委托服务、管护工具、保养维修、管护人员劳务报酬等支出,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及其他与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由镇(区)统筹负责和监管,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当年结余资金转结至下一年继续用于项目管护。县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对管护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镇(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管护实施细则。
附件:1、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及管护责任书(参考样式)
2、耕地流转协议应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事项(参考样式)
附件1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及管护责任书
(参考样式)
甲方(移交方/监督方): 镇人民政府
乙方(接收方/管护责任方): 村(居)民委员会
丙方(施工方):
丁方(监督见证单位):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为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工程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明确项目资产移交后的管护责任与义务,依据《江苏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苏农规〔2025〕4号)、《盐城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指导意见(试行)》及《射阳县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在丁方监督见证下,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移交工程设施范围
本项目名称为: ,位于 村,共计建成高标准农田 亩。具体移交的工程设施清单及定点定位信息详见附件1,主要包括: 。
二、管护标准与要求
乙方应按照以下标准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
(一)灌溉排水设施:包含泵站、渠道(管道)、田间涵洞及配套水闸、渡槽等。定期清理渠道(管道)、涵洞内的淤泥和杂物,确保灌排畅通;泵站、水闸、渡槽等设施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二)公共交通设施:包含机耕路(及路下涵洞)、机耕桥。机耕路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完好;机耕桥保持桥面清洁、无破损栏杆、限重标志明显、与机耕路连接平顺,下田通道路况良好,能够满足农机通行顺畅无障碍。
(三)输配电工程及配套设施:包含输电线路、变电设施、弱电设施等。定期检查线路及设备,确保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醒目。
(四)其他工程: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四、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因乙方管护不力导致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修复到位。对故意破坏工程设施的组织或个人,乙方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甲方。对不认真管护、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破坏工程设施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本责任书未尽事宜,由三方或相关方协商解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履行建后管护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
五、签署与备案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本责任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附表:1.《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清单(参考)》
2.《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台账(参考)》
附表1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移交清单(参考样式)

提示:根据项目竣工图,详细列明各项工程设施的数量、规格及地理位置信息。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日期: 日期: 日期:
附表2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台账(参考样式)
提示:此台账由村级管护员填写,定期归档。
附件2
耕地流转协议应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管护事项
(参考样式)
村级组织应完善耕地流转协议,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事项在耕地流转协议中明确载明,引导承包人正确使用,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镇级要做好指导工作。耕地流转协议中应载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协议附件中以清单形式,明确载明流转给承包人使用的耕地范围内附属的所有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该清单作为协议组成部分,承包人应确认知晓并认可。
2、载明承包人作为土地及附属工程设施的使用权人,应承担的管护责任。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承包人应做好泵站(建筑物、水泵、电器)、渠道(渠体、护坡、渠内杂物清理)等使用范围内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承包地范围内工程设施(设备)巡查、损坏报告等工作。
3、承包人在组织或进行农机下田作业、运输等活动中,对机耕路、机耕桥等工程设施应履行保护义务。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避免对机耕路、机耕桥、过路涵洞等工程设施造成碾压损坏。如因承包人作业导致工程设施损坏的,须立即报告,并及时自费修复至原状及可使用状态。
4、承包人发现有其他人员、农机作业、车辆行驶或第三方工程作业等,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构成损害威胁时,应主动制止,责成修复,如有矛盾应及时报告。
5、明确耕地流转结束时,承包人应保证工程设施完好,能够正常使用。明确规定如果耕地流转结束时工程设施出现损坏或丢失(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除外),承包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如负责修复至完好状态、照价赔偿或从流转押金中直接扣除维修费用等。


